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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陵园

2013-7-5 10:05| 发布者:cphoto| 查看:543| 评论:0|来自:京华时报

摘要: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网站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今后,烈士纪念设施将分级管理,未经批准,烈士纪念设施将不得迁移。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建立了2 ...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网站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今后,烈士纪念设施将分级管理,未经批准,烈士纪念设施将不得迁移。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建立了2.5万座烈士纪念设施,设立4151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81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419个、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351个、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811个、其他烈士纪念设施389个,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一个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140多万人。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并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今后,我国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根据该办法,今后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并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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