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人员积极宣传“营改增”

2013-8-5 19:16| 发布者:cphoto| 查看:590| 评论:0|原作者:陈仕川|来自:中国摄影在线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8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办证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8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国税窗口工作人员给办事群众讲解“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自7月以来,不少群众到国税窗口询问和了解“营改增”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重庆市自今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据了解,今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等纳入试点,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签约摄影师 陈仕川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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