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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肖像权人当朋友,如何?

2006-4-4 14:00| 发布者: | 查看: 1317| 评论: 0

    近来,摄影界关于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官司不断,闹得沸沸扬扬。业界人士呼吁完善肖像权法,法律可以完善,侵权行为却不可能杜绝,任何人都不可能百分之百依靠法律进行维权,因为法律从来就不是万能的,在目前的中国,打官司的艰难程度不亚于一场马拉松赛。劳民伤财,拿这样的精力搞创作,岂不是更有价值。笔者认为,人都是有感情的,"肖像权"实际上就是我们说的大白话"面子",著作权人、肖像权人彼此做个朋友,余下的事情会如何? 
    所谓朋友,我指的是肝胆相照,凡事为对方着想,有时为了对方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历史上为朋友而两勒插刀的故事比比皆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走到一起的不是朋友而是"同伙"。在一般的老百姓眼里,"摄影师"是很受尊重的,他们愿意与摄影师交朋友,关键是摄影师能否放下自恃清高的臭架子。 
    肖像权人也是我们摄影人的衣食父母,如果你把他当朋友,一般情况下,不会砸你的饭碗,试想如果"老赵"没有"三教九流"的朋友,他可能拍出"边缘的"、"另类的"作品吗?他可能这么顺利地出书,出了书又不惹火上身吗?在那样的环境里,他很难专门签定一份使用协议书,他的那些朋友很难谈得上"富有",或甚是被某些人看作"穷疯了" 的一族,"老赵"现在出了两本书,不也没谁"眼红"!不也没惹一身官司嘛!其实肖像权人知道自己份内的事是什么,摄影人的职责是什么,他们也懂得什么是"配合"。我认为。我们摄影界完全没有必要花恁大的精力讨论什么时候不算侵犯肖像权,更不要依赖完善的法律来治"头疼病",从来没人敢说法律就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据我了解,肖像权(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大于著作权,只要肖像权人不同意你用来赢利,你就不能去随自己的意愿,实际上,摄影圈里的人士,动不动就以"艺术"的名义如何如何,艺术怎么啦,对老百姓来说能吃还是能穿,搞艺术就不把老百姓当人看吗? 
    是朋友就应该真诚相待,摄影界也很看中肖像权,陈铎、李振盛在2000年初不也为自己的"肖像权"而打了一场官司吗!在《人民摄影》曾发表一篇题为《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的署名文章。这个方法好是好,如果被摄者是你的朋友,你还用不用这个"绝"招,真要打起官司来,这份具有欺骗性质的协议能否在法庭上被承认?我认为这个方法是"掩耳盗铃",是你不给人家被摄者面子,就别怪人家不给你摄影师面子。 
    人嘛,都是很中感情的,有很多事情是不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干吗非要诉之于法律而多此一举呢?我曾经遭遇过一件与肖像权有关的事情,朋友几句话就给摆平了,有朋友真好。有很多摄影人之所以作品被侵权却"忍气吞声",是因为低头抬头都是朋友呀!朋友若来说情,面子给不给呢?我经常为我一个开茶楼的朋友义务拍照片,他无论用来发新闻还是做广告,从来没署过我的名字,你说我是向他要钱还是打官司呢?打官司的原因有三点,其一,不可忍受的侵权,像"大眼睛"事件,这官司应该打,但换言之,如果那家公司的老板是解海龙的朋友,肯定会"和平解决";其二,为了新闻炒作,但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要伤害朋友,朋友对一个人的一生很重要;其三,要么经济利益的驱使,没钱可以挣,手头紧可以靠朋友接济,失去朋友很难再得到,朋友是一个人毕生的最大财富,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 
    是朋友就应该相互理解,看到"百岁老人" 案,我很伤心。如果王希宝在"事发"后,不是在报刊上发表所谓的谈话,而是能作为晚辈到老人家里坐一坐,讲明自己拍这张照片的意图,为什么要发表,大不了给他老人家道个歉,如果老人家生活困难,帮他一把,花几千块钱,空不了咱的腰包,权当孝敬他老人家,我想以他老人家的年岁还不至于蛮不讲理,非要上法庭吧!委曲求全,像周总理一样;而不是像包黑碳那样非要弄明白谁是谁非,世间从来没有公理,少一事总比多一事强。我想百岁老人的背后肯定有兴风作浪的"高参",如果王希宝把百岁老人视为忘年交,情同一家人,你再作浪,老人也不会听,疼王希宝还疼不过来呢! 
    在国外,很多摄影师都是职业化的,他们都有一大堆模特朋友,真有个做得不恰当的地方,也不会斤斤计较。我拍人像,留了好多客人的照片作样片,填写《摄影模特授权书》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重要的是,后来我们都成了朋友,我无论是发表还是做自己的广告,从来没付过任何费用,他们也从来没要过,反而,我要是搞创作,他们随叫随到。我请他们吃饭,他们也请我。片子做什么用,我一定给他们打招呼,否则岂不是看不起他们,这时我是主动的,事后再说,就被动了。如果为别的单位做广告,一定付费给他们(一次性买断,允许做广告除外,花钱顾模特拍摄的作品也除外)。利益均沾,不能"损友利己"。 [FS:PAGE]
    到这里我不能用到一个非常时髦的词,建议摄影人补一补"情商"课。"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把肖像权人当作我们事业上的朋友,彼此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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