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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著作权及其它

2006-4-4 14:10| 发布者: | 查看: 1536| 评论: 0|原作者: 朱玉芳

    影楼是一个创造美,传播美的地方,她记录着潮流,演绎着时尚。影楼使岁月和美丽成为瞬间的永恒。因为美而产生灵感,因为灵感而产生艺术。客人的每一张照片都凝结着被摄者、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的心血和汗水,每一张照片都是独一无二的,让我们都来精心呵护它吧!
    然而,影楼毕竟是一个商业场所,其摄影也是一种商业化了的艺术,正因为商业化,才多出了一系列的官司和纠纷,影楼告客人,客人告影楼已经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肖像权 (right of portrait)和著作权 (copyright)以不同的状态共存于同一种物质——照片中,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无论单独谈肖像权,还是单独谈著作权,均有失偏颇。摄影师和被摄者既有各自的权利,又有各自的责任。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或与其他权利人对因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等人身权利,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 9种作品形式,其中第四种是“美术、摄影作品”。
    一般说来,构成作品(works)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作品应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能够让读者体会作者要表达的信息。②作品要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③作品必须能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无形的,必须借助有形载体才能够为人感知,否则就不能形成作品。摄影作品(photographic works)是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对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不是对客观事物的简单复制,它包含有作者的智力创作。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
    《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客人委托影楼拍照,影楼应按质按量为客人拍摄,照片包括底片归客人所有(关于底片归谁所有,法律界、摄影界均有争论,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照片不含底片者除外。有时候为了保证拍摄质量,可以按比例多拍一部分,以供客人挑选,但应事先征得客人同意,并形成文字确定下来。多拍部分,客人没有出资,所以客人不具有所有权,自然,客人无权无条件索要。多拍部分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两质粜裕杂奥ダ此?应视为一种商品,所以,影楼可以针对被摄者进行出售,客人若要余片,应该向影楼支付一定的报酬,照片本身包含了影楼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客人没有理由无偿索要。影楼承认客人拥有肖像权,但拍照时已经过客人同意,并没有侵犯其肖像权,对影楼来说,在照片上更多的是价值,影楼视也仅仅视照片为一种商品。放在货架上的未出售的商品并不能代表就侵犯了客人的肖像权。余片若没有买走应该有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将这种方式告知客人,确保客人无后顾之忧。
    在摄影作品中,如果有真人的肖像就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问题,在发生冲突时,哪一种权利更为优先呢?肖像权是民法规定的一种人身权利,也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著作权毕竟是一种人身权派生的权利,其行使不应侵犯基本的人身权。因此,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影楼无权在没有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使用其照片,无论是否赢利为目的。《民法通则》第 100条关于使用公民肖像权的界定过于模糊,似乎目的只要是非赢利的,都可以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这不符合人权精神,法律界也有类似看法,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摄影师是不是不经被摄者同意就可以参加展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慎重起见,还是签定个协议为好。影楼若要使用客人的照片应事先征得客人的同意,并签订一些文字的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以免节外生枝,若是未成年人还应该有其监护人签字认可。笔者所任职的“成功专业人像”是一家创作型的摄影公司,向来只使用普通客人在这儿拍摄的照片,留片时,被摄者都要在《摄影模特授权书》上签字认可。授权书全文如下:本人在成功摄影楼所拍照片(底片由拍摄单位保存)允许新乡市成功摄影广告有限公司及为我拍照的摄影师作下列用途使用:1.作为资料保存。2.放大在大厅或楼梯间内悬挂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时使用。3.制作影集供客人翻阅。 4.制作影楼宣传品。5.作为摄影作品参加比赛。6.作为摄影作品向报纸、杂志等所有媒体投稿。整个授权书简洁、明了。由于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别人的肖像权必须支付报酬和具体的数额,所以我在制作授权书时闭而不谈报酬的事,不然单报酬一项,单位就很难承受。[FS:PAGE]
    在影楼拍摄的照片经过了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等集体创造性的劳动,作为一件艺术品,影楼享有其著作权,而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界认为,一般情况下的证件照只有肖像权而没有著作权)。影楼客人没有对其照片任意复制的权利,所谓“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称“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由此看来,一般冲扩店接收非影楼委托加工在影楼拍摄的照片,实际上侵犯了影楼的利益。客人没有将自己在一家影楼拍摄的照片转让给另一家影楼使用的权利,客人也没有在没有征得影楼同意的情况下发表,修改,制作广告,在公共场合悬挂的权利。即使影楼同意,影楼仍然拥有其署名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综上所述,客人在影楼拍摄的照片既有受民法通则保护的肖像权,又有影楼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这两种权利都属于民主权利的范畴,但这两种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肖像权是与人身相连的一般权利,著作权则属于知识产权。肖像权不具备任何实质性劳动,形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而受到法律保护;创作则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一张照片既有肖像权,又有著作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让摄影师与模特之间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二者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让摄影师与模特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规,艺术不要受世俗的污染。
让艺术圣洁地存在你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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