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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著作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2006-9-14 10:49| 发布者:| 查看:684| 评论:0|原作者:渠 波 王 立

      知识产权作为法学分类中的一个大项,其下又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专利权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这三类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常常是一个作品可能形成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权利交叉,形成法律冲突。解决这一冲突,需要较高的法律智慧。
     专利权法和著作权法的冲突,最常见的可能就是以下类似的情况:照片、绘画、书法、影视图像或者图形等作品被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该外观设计通过专利申请,他人不得随意仿制,而上述作品又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生产中使用该作品。根据《专利法》使用这一外观设计为合法,而根据《著作权法》,这一使用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就造成了法律冲突。
     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合,可采取“一次买绝”的办法协调这两个权利关系。所谓“一次买绝”,是指照片、绘画、书法、影视图像、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由《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冲突,与专利权法和著作权法的冲突有类似之处:所谓商标,就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些组合如果符合商标的要素,即可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就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然而,这些组合如果在著作权的客体中被视为文字作品、书法作品、绘画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对其使用,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一问题,依然可以适用“一次买绝”的办法,即照片、文字、绘画、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人将该作品在同类商品和类似商品的商标上的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商标使用权人。
     因此,当摄影、书法、绘画、影视或者文字作品首次用于商标或者外观设计时,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商标或同类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再次使用该作品时,则由《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所保护。掌握了这一原则,当影友们遇到类似问题,就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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