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武汉市育才小学状告《长江航运报摄影记者周江平"以新闻图片侵害名誉权",希望通过法律保护学校声誉。 此案经过三年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27日宣布:维持一审判决周江平的照片"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胜诉. 1990年天津市民胡风林称:天津《健康文摘,杂志90年第四期封二上刊登的照片"老年迪斯科"中有她的形象,因而该杂志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原告提出: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亿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结果,胡风林在一审败诉后再次上诉,继而又撤诉。 1992年7月,香港影视歌星刘嘉玲在上海发现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公司使用其肖像作为产品包装,遂与汕头雅丽丝公司及同此事相关的上海两家大百货公司和两家香港公司对簿公 堂。她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肖像权,并为此索赔100万元人民币。此案在1993年2月9日开庭审理后,经庭外调解,以被告承认侵权,并自愿补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解决。 1992年11月25日,中国著名摇滚歌星崔健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及《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一书的作者赵健伟拉上被告席,他以被告未经本人允许便使用其照片并以低级庸俗语言作为照片说明为理由,指责对方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1992~12月,广东省顺德县农民潘鸿忠作为原告,与四川乐山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等6家单位打起版权官司,潘鸿忠指出:诸被告未经本人同意,非法翻版、大量出售他拍摄并题记的照片,且未予署名,此举侵犯其照片的版权,被告应为此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2万元.此案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之中. 1992年12月6日,中国著名电影导演张艺谋、演员巩俐对《张艺谋巩俐,大胆地往前走》一书的作者、中国新闻社摄影记者蒲莉提出起诉,该书侵犯其姓名权及肖像权.法院认为,由于该书尚未出版发行,未造成侵权事实,故未予受理。 1993年2月22日,中国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吕厚民和新华社高级记者侯波向法院起诉,告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1993年毛泽东挂历中,未经作者同意即使用了吕和侯所摄照片,且没有向作者支付稿酬,也未注明拍摄者及供稿者,侵犯其摄影作品之著作权,此案以青海人民出版社书面道歉并对原告予以相应经济补偿而告结束。 1993年3、4月间,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徐勇委托律师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中国金融电脑编辑部出版发行的《’93胡同印象》侵犯其著作权,徐称,该挂历中全部 六幅摄影作品均出自他的摄影集《胡同101像,,且从形式到内容都与1992年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挂历(胡同印象)相同,只是规格、编排顺序有所差别,六幅作品均无作者署名,作者至今未收到一分钱稿酬.该挂历下方都刊有国内著名电脑公司的名称和介绍,当徐前往中国金融电脑编辑部交涉时,对方以选择图片到制版,印刷均由编辑部全权委托香港一家印务公司办理,与其无关为由,不承认侵权。无奈之下,徐不得不诉诸法律。 一时间,名人告,告名人,记者告,告记者的事令人眼花缭乱,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版权)这些曾经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去甚远的名词变成了当今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在各种传媒连篇累牍的报道中,案件的当事人成为众目睽睽之下的新闻人物。毋席置疑,这些发生在传播摄影领域的法律纠纷表明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正在觉醒,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人们已经开始学着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各种权利.然而, 许多传播摄影师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模糊认识,不知自己拥有何种法律权利,不能逾越哪些法律规章,因而面对来自各方的指责、威胁甚至控告无所适从。加上公众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使用法律武器的时候难免找错了方位,拿错了"权杖",而"生拽传媒去告官"的事情也屡有发生,作为当事人的摄影工作者常常处于迷惘和困惑之中。 [FS:PAGE] 一) 拿错"权杖"与告官扬名 关于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quot; 关于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中有"禁止任何方式进行……诽谤……"的论述。同时,民法通则第101条阐明:"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说:"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这段阐述同时涉及到公民隐私权问题。 所谓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有如下论述:"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至于版权亦即著作权,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 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获得报酬等权利。" 在了解了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及版权的基本法律条文之后,我们不难看出本文开头叙述的一些案例中出现的投错"衙门"告错状情况: 先以张艺谋、巩俐状告中新社摄影记者蒲莉一案为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书还没出版,侵权的事也就没有发生"而未予受理(在法律上,已成为事实的事件才可能被追 究)。实际上,从民法通则中有关的条文来看,蒲莉出书也构不成侵犯张、巩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至于被告的律师忿忿不平地喊出:"他们不懂法!" 再来看看崔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与赵健伟一案,据《中国文化报,报道,该报记者询问崔健,《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一书是怎样侵犯他的肖像权的。原告回答道:书中的前几页用了几张我的照片,照片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只是旁边加的文字很要命。有一张照片是我将两脚搭在椅背上休息的形象,旁边用的文字是"操场你大爷"。还有一张照片是我手拿小提琴身穿单棉衣站在那里,旁边的文字?quot;瞧那德性,整个小痞子’的感觉’。诸如此类把我的形象全毁了,我不愿意我的公众形象是痞子。 仍然是《中国文化报》在1998年3月26日第二版一篇题为《超级模特如何保护肖像权》的报道中,提及著名模特陈娟红对他人侵犯其肖像权的理解之一是:把她的照片刊登在一些内容不健康的杂志封面上,有损于她的形象。其实,崔健和陈娟红在这里想要保护的并不是他们的肖像权,而是公众形象,是名誉权。而天津市民胡风林在与《健康文摘》的官司中称"舞姿、发型是我创出来的,虽没有专利,我认为是无价之宝","国内外都没有,文摘杂志社已向国外转版了"。 我们姑且不论胡的说法是否合理,但她实际上要求保护的是其舞姿、发型的著作权,却告到肖像权上去了。 除了由于人们对法律条文认识不清而造成的问题而外,与名人或传播媒介打官司正日渐成为一些精明的商人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推销其产品的捷径,凭借传媒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打官司制造新闻效应,无论最后是输是赢,都能在社会上引起轰动。不久前,某企业以一著名书法家的真迹为摹本,拼凑成该企业产品名称用于商标之中,并特意把商标样本寄给该书法家,希望书法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与企业对簿公堂,从而藉此提高企业知名度.孰料,该书法家始终对企业的行为保持沉默.企业没有当成被告,居然颇觉遗憾. 而在刘嘉玲肖像权案中,尽管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公司是无意中被拉上被告席的,但其经历却很能说明问题.早在1990年该公司第一批产品上市时,厂家就使用了刘嘉玲的肖像作为商品包装图案,但该企业没有什么名气。直至1992年7月,刘嘉玲诉讼该公司侵权之后,雅丽丝的产品一夜之间在全国各地供不应求.虽然刘嘉玲的索赔金额高达100万元人民币,但该公司总经理邱森沛却对《羊城晚报》的记者说:"现在全中国都知道有个雅丽丝了,所以我对这场官司的输赢并不在乎,只要我们的产品供不应求,销售额蒸蒸日上,这就是打赢了?quot; [FS:PAGE] 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卿在育才小学与长江航运报官司的二审法庭调查中,有一段发人深思的话:"我国法律对滥用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尚无赔偿的规定,于是乎一篇报道见报,即便不是批评:某个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却总有人来对号入座,动不动打官司,反正只需要20元诉讼费,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撤,败诉了也仅20元的代价……而被告就苦了,不论胜败,其结果都是元气大伤,落个里外不是人的可悲结局。" 这就是中国摄影师、摄影记者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摄影工作者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惟一途径,就是去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学会使用法律来保护 自己。那么,涉及传播摄影的法律条文都有哪些呢?规定摄影师及被摄者各自权利与义务的那条"线"又在哪里呢? 1 刘一昕,《中国青年报》,1993年2月14日,第五版,《巩俐状告记者未遂,终成欢了局》。 2 《北京青年报 - 新闻周刊》,1993年4月6日第4、5版。 3 赵亚欣,《中国文化报》,1992年12月27日,第一版,"崔……喊>一书激怒崔健"。 4 马连根,《中国摄影报》,1992年10月16日,第三版"要价一亿元的肖像权官司"。 5 大夫,《羊城晚报》,1993年2月12日,第二版,"刘嘉玲肖像官司庭审纪实"。 6 金涌,《人民摄影报》,1992 年3月25日,第五版,"艰难的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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