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图片市场的法律问题初探

2007-10-29 09:56| 发布者:| 查看:715| 评论:0|原作者:王效海

2006年底华辰影像拍卖[i]的成功运作让许多的人对中国图片市场有了更多的期待。在这种热烈的氛围中,我们应该意识到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图片市场首先要熟悉市场规则。对于摄影师来说,需要重视的除了进入市场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则和技术性规则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与图片市场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照片的拍卖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多的,一般来说可能集中在物权、著作权、肖像权等问题上。

 

(一) 关于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ii](略)

 

(二) 关于照片的著作权与物权[iii]

 

在图片市场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图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起着很大的作用。对于摄影师而言,想要让摄影作品进入市场,首先必须保证,自己对于准备出售或者拍卖的照片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这一点几乎是毫无疑问的。对于照片的拍卖市场而言,我国的《拍卖法》更是明确地规定了,“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iv]同时,“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v]。也就是说委托拍卖照片的人应该拥有照片的物权,并且有责任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但是,对于照片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而且涉及到照片本身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是指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是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vi]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一种精神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属于作者专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根据《著作权法》,涉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著作权人对摄影作品享有使用、收益、转让的权能,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拥有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权利等多种使用权,同时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或者全部、部分转让这些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有些摄影师看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拿去拍卖很是恼火,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其实,如果当初摄影师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照片转让给了别人,那么这幅作品的著作权确实依然属于该摄影师所有,但是就该张照片本身的来说,著作权不能对抗物权。该照片现在的所有者完全可以将该照片展览、拍卖。当然这是建立在该照片现在的所有者是合法取得该照片的基础之上的。

在我们的拍卖实践中,有些照片是摄影师投稿参加比赛或者展览的作品,辗转流传到社会上的。作为摄影师而言,这些照片被拍卖,确实使摄影师受到了损失,因为当时他们投稿时并没有出让自己作品的所有权,只不过是主办单位私自将这些照片处理掉了。看着自己投稿的作品违背自己的意愿被拍卖,摄影师有想法是很正常的。而且这些自己辛辛苦苦创作的作品却被别人拿着谋利,情感上也很难接受。从法律上讲,这些摄影师完全有权利向当时接受投稿的单位追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能不能向照片现在的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呢?这就另当别论了。问题的关键在于照片现在的所有权人取得这些照片是否是善意与合法的。[vii]

摄影师本身是照片的所有权人,他把作品交给某单位时是否放弃了照片的所有权呢?这要根据当时的规则来确定。如果交给某单位时已经放弃了所有权,那么接受作品的单位就有权利处分这些照片。最终买这些照片的人自然也就是该照片的所有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摄影师作为照片的所有权人,他把作品交给某单位时没有放弃照片的所有权,接受单位没有权利处分这些照片的话,这些照片被没有处置权的单位转手卖给了现在的收藏者。那么就有两种情形出现了:

第一,假设收藏者不知道这些照片的所有权是归作者所有,不知道某单位没有这些照片处置权的话,那么他就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此时,摄影师没有权利向收藏者索要自己的照片。[viii]但是摄影师可以向没有处置权的单位索取赔偿。[ix]

第二,假设收藏者知道这些照片的所有权是归作者所有,知道某单位没有权利转让这些照片的话,那么他尽管支付了费用,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并不保护他的权利。摄影师有权向收藏者索回自己对于照片的所有权。怎样证明他知道呢?可以参考他当时发表过的言论等等。

当然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有点复杂,这里面还可能有诉讼时效等问题,而关于我们这个特定时期的具体案例来说更是复杂。

有些人认为,拍卖公司展示摄影作品、印刷制作《拍卖图录》或者将拍卖作品放在网上展示是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这实际上涉及到了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都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不能对抗物权。

关于作品的展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x]当著作权人同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所有权人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行行使。著作权人自行行使展览权时,著作权人的展览权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物权竞和,著作权中的展览权被物权中的展览权所湮灭。而当著作权人非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权人时,如该作品已经销售给或赠与他人,或者被他人善于取得时,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展览权由其所有权人获得。该作品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展出该作品。当著作权人希望展出该作品,而所有权人不同意展出该作品时,著作权的展览权不能对抗物权中的展览权,该作品无法展出。

拍卖公司在得到该作品所有权人委托,拍卖该作品时,出于拍卖的需要根据我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xi]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作为拍卖公司,其制作拍卖图录、并向特定客户发行,在网站展示拍卖作品,以及在拍卖过程中以幻灯的方式放映作品的行为,均系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为了便于客户了解拍卖标的而提供的便利手段,既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摄影师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拍卖公司的合理使用行为也是予以了支持的。[xii]“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文规定在拍卖过程中的使用为合理使用,但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需要向公众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尤其在异地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对于原件的预展无法满足公众了解拍卖标的的需求。……因此,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作品传播的角度出发,将拍卖公司的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是符合立法目的的。”[xiii]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拍卖公司在展示这些作品时必须尊重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

 

(三) 关于照片著作权的追续权(略)

(四) 关于摄影作品拍卖应该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略)



[i] 关于与拍卖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i] 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http://www.huachenauctions.com)是由文化部所属的中国对外艺术展览中心、中国文化国际旅行社和北京华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组建的拍卖机构,于2001年11月正式成立,主要从事中国文物艺术品和其它物品的拍卖。2006年11月23日在北京王府半岛酒店推出了国内第一个影像拍卖专场,61%的拍品成交,共拍得267万元。成为中国影像艺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ii]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主要依据:

1)《肖像权与名誉权维权法律通》(大众维权实用指南) 作者:宋献晖,李少慧,郭献朝,法律出版社 2006出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摄影师法律实用手册》浙江摄影出版社 2006年出版

[iii] 关于照片拍卖中的著作权、物权等问题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iv]《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

[vi]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vii] 关于善于取得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v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ix]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x]《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xi]《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xii]《覃绍殷诉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xiii] 京报网 http://www.bjd.com.cn/wszb/fg//fghd-12.htm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下级分类

图文热点

热门推荐

手机版|小黑屋|摄影大家 ( 粤ICP备2021111574号 粤公网安备44049002001081号 )

GMT+8, 2025-8-4 16:43 , Processed in 0.021382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