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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 开辟一片“权利晴空”

2009-7-21 11:09| 发布者:| 查看:1155| 评论:0

   一直以来,摄影被称为“快门艺术”,摄影作品承载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与记忆,也承载着摄影人拍摄的艰辛。我市的摄影人用“长枪短炮”宣传着防城港,但其辛苦拍摄的作品公开后却遭遇了侵权。为何被侵权后只有少数摄影人选择走上法庭?如何才能保障合法权利,让自己的心血得到应有的尊重?维权真有这么难?……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员和部门,深入解读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维权。

    摄影作品,“免费的午餐”?

    2008年4月,防城港日报记者、我市知名摄影人黄嵩和偶然发现自己在2005年拍摄的一幅名为《防港鸟瞰》的摄影作品,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广告公司用于商业宣传。经过一年的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黄嵩和只好诉诸法院,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得以解决。

    这已经不是他的摄影作品第一次被非法使用,对此,黄嵩和很无奈:“我也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得到更多人的认可,但没打一声招呼就直接使用,这对别人的劳动缺乏了最起码的尊重!”

    其实,这并不是我市第一例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例。

    “我们的作品,不是‘免费的午餐’!”带着愤怒也带着无奈,我市摄影人对侵权行为大声说“不!”,勇敢地捍卫自己的著作权。

    1992年,防城港日报退休记者、我市知名摄影人朱荣云发现自己拍摄的一张防城港全景图被用于中国邮政的明信片中,于是向自治区版权局反映。最后侵权单位道歉并象征性地赔偿了几百元。但另外一张经过艰辛拍摄的港口全景图至今仍被很多人非法使用,提起这个事,朱荣云气愤不已,但他已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理会了。

    ……

    随着数码相机和网络的盛行,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据律师介绍,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摄影作品被侵权使用的方式不外乎三种。一种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擅自使用。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摄影人的作品已经发表、或参加有关影展,使作品已经公开化的场合。由于作品取得较为方便,遭受侵权的现象也最多。侵权使用的单位包括广告公司、媒体、网站等等。另一种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扩大化使用。这种情况发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受到委托,为相关单位进行宣传画册、产品等的拍摄,但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对著作权进行约定,由此导致有时明明讲好只用于产品橱窗宣传,结果却被使用在网站上或者画册上等。还有一种是贬损性使用,即对摄影作品进行不当修改,造成对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是什么阻却了摄影人维权的脚步?

    尽管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真正诉诸法律的摄影人却还是少数。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2003年设立以来,共受理4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是什么阻却了摄影人维权的脚步?

    采访中,记者发现,“厌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摄影人维权。“打官司太麻烦了!”“都是熟人,拉不下这个脸!”“怕周围人说自己好打官司,讨人嫌!”……自古以来,“和为贵”的儒家中庸思想根深蒂固,老百姓“以讼为耻”,认为“对簿公堂”是极不光彩的事。

    “在我市,著作权意识非常淡薄,‘拿来主义’盛行,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现象很多,如果每一次都要诉诸法律维权,浪费太多时间和精力,摄影人哪有时间去创作?”防城区区委宣传部梁宗阳感慨地说。

    不仅仅是时间和精力的浪费,维权的经济成本也是摄影人在诉诸法律之前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的侵权往往是跨地域、跨行业,维权可能会呈现“成本高、收益低”的格局。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证据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权利人举证能力的高低会对诉讼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个体力量的渺小也导致我们在维权的过程中步履维艰。”梁宗阳于2000年春拍摄的《聆听》,曾在中国金华国际茶花节“全球通杯”全国茶花摄影艺术大奖赛中获优秀奖。2003年5月,他发现某公司的产品“金花茶袋泡茶”包装盒擅自使用了该摄影作品。为了维权,梁宗阳受到不少外界的压力,每每回想起自己的这段维权经历,他都感慨不已。 [FS:PAGE]

    摄影作品著作权维权其实并不难

    摄影作品著作权维权真有那么难吗?

    在市中级法院了解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例后,记者发现,法律维权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

    当然,摄影人在考虑是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厌讼心理、维权成本等都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其放弃诉诸法律的想法而选择私力救济,即“私了”。由于侵权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往往难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因此私力救济一般不能进行有效维权,稍有不慎还会发生冲突。

    事实上,摄影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即公力救济,更能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起诉的条件具有确定性,便于权利人启动维权程序;再次,摄影作品被侵权的证据具有显性,容易收集,举证证明侵权事实相对容易;最后,法院的判决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潜在的侵权人具有威慑作用。

    那么,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建议,以下两点是最基本的也是必须要做到的。

    首先,平时要有保护自己摄影作品不受侵权的意识。如果作品已经发表,要收藏好最初发表的刊物。如果是比较重要的作品,还可以到著作权行政部门进行作品的登记,获得作品登记书。另外,就是对作品底片的保护或数码作品原始盘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底片或原始盘就是权利的证明。

    其次,受委托进行创作时要有签订合同的意识。签订合同最大的好处是能够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当发生争议或委托人对费用不予支付时,合同就是最好的要求给付的法律依据。

    法官建议,发现作品被侵权后,一定要尽快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比如,对侵权照片使用的画册、杂志、报纸的原件要注意保存。如果是网络上的侵权,还需要进行公证取证。

    链接:摄影作品如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要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单纯的翻拍结果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对摄影作品而言,创造性要求作品必须能体现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越是花费了更多摄影师精力的照片,越是体现摄影师个人选择和判断的照片,越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证件照、一般的留影不能认定为摄影作品。

    二是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能复制多份,并能被人感知。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进行了具体界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在借助器械的前提下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进行复制。

    三是具有表达性。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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