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信息中心主办,《影像的保护——由胡武功作品被抄袭谈起》的讨论会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本次讨论会邀请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张辉先生,著名影像评论家、摄影师曾璜老师,著名摄影师李建惠老师以及中国摄影家协会信息中心副主任桑健博。大家共聚一堂,共同探讨影像保护问题。
CPA:今天我们主要谈论一下影像被抄袭的问题,起因主要是由于胡武功老师的作品《俯卧撑》被油画作品《小时候》抄袭所引起的。经过一部分信息收集,我们发现基本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非常坚决的认为这是可耻的行为,认为抄袭不是艺术创作,属于侵权行为;另一种是提出了新的观点叫做“深度参考”,随着技术的进步,用相机代替铅笔为素描寻找素材是社会的一种进步,是符合人类进步发展规律的。那么这种“参考”的底线到底是什么? 想请教一下各位嘉宾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中国摄影家协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桑健博
胡武功摄影作品《俯卧撑》 李跃亮油画作品《小时候》 曾璜:我认为在这里面,后一幅油画《小时候》照着前一幅图片《俯卧撑》作为素材进行创作,其实还是有艺术家本身的创作在里面的,是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在里面的,而不是单纯的照抄的,这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我们随便一个人画的东西也不会成为获奖作品,这说明艺术家还是有一定的工艺在里面的。 CPA:那您认为这属于一种一种艺术创作?那么这种所谓的“参照度”是什么呢? 曾璜:我可以举个例子,有一个摄影师直接翻拍万宝路的广告,并且当成为他的当代艺术作品,拍卖了两百多万美元,图片是他自己拍摄的,这没有涉及到侵权。 张辉:什么叫“深度参考”?这肯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包括参考的底线等等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但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有一个概念叫做“临摹”。原来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临摹是复制行为的一种,但是到2001年 ,把这条规定删掉了。为什么删除呢?因为当时有许多争论,认为临摹未必是复制。具体到这个事情上来说,如果认为这个临摹是一种复制行为,那么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后者《小时候》就对前者《俯卧撑》造成了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以往经验,并且与相关专家讨论后,我们认为临摹到底是不是复制,主要看临摹的像不像,很差的当然就不属于复制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张辉先生
讨论会现场 张辉:绘画和摄影属于不同的门类,这属于一种技术问题,而我刚才讲的是一种法律问题,况且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从技术角度是不可能规定的。其次,作品的表达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我们只针对作品结果进行保护。无论是摄影临摹绘画,还是绘画临摹了摄影,我个人认为只要是临摹出来的结果在表达方式上是相同或者相似的话,都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FS:PAGE] 李建惠:我曾看过最近台湾的一个舞蹈是以书法为背景的,电影里的舞剑也是书法形式,甚至是奥运会上的舞蹈,也是借鉴了书法形式,那么这种复制是不是也算侵权? 张辉: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一种复制,例如我们所探讨的从绘画到摄影,还有一种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或者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我个人认为也是一种复制,但是也有别的异议,版权局相关规定中认为不论是从平面到平面还是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只要是构成了表达方式上构成了相同或者相似,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曾璜:还有一种较有趣的情况,如果说胡武功起诉李跃亮并且打赢官司了,那大家可能都觉得没有问题。那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照片里的两个人起诉胡武功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呢?照片里的人可以认为这是我们摆出来的著作啊!那么这又怎么看呢? CPA:这也就是我们一直考虑的是,你拍摄的是自己还是别人?你画的是谁?有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 曾璜: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情是有人故意在炒作的结果。 CPA:曾老师,我知道您自己也是摄影师,我曾经也采访过一些知名摄影师,大家都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对自己是好事,那么您怎么看这件事呢?
CPA:因为大部分人觉得这是不可理喻的,认为是艺术在走下坡路,甚至是一种艺术萎靡的现象。 曾璜:有个很好的例子,最近有获大奖的摄影师,他的照片是按照世界名画的方式摆出来的,甚至有一个是尤金·史密斯的照片是一摸一样的。 李建惠:在摄影界里确实有这种情况,比如你拍摄一张照片,被人盗用或者侵权了,实际上还存在了一个连锁的问题,比如,你拍摄建筑,建筑师也有著作权,但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可能会赔偿摄影师的那部分费用,但是对于建筑师来说,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著名影像评论家、摄影师曾璜老师 李建惠:我和曾老师的观点有点差别,他可以借鉴,但是一点都不改的话,手法太拙劣了,如果有些改变,改成自己的东西,会有这种痕迹,这样的话对绘画的人也有好处。我个人认为这里面还涉及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从法律上追究责任,还不好打官司,例如如何证明这作品属于胡武功的等等,我从个人感情上是接受不了的。 CPA:这也回到了我们所关心的道德标准问题,一些摄影人接受不了这种现象,但是也有人持曾老师这种观点的,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推动了摄影的传播,因为这张油画才认识这幅摄影作品。可以引来另外一个问题,你怎么能够证明你拥有作品的版权? 张辉:通常情况下,如果摄影师拥有底片,那么我们基本可以认为拥有版权,但是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及时进行登记,取得版权证书。申请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材料,我们就可以发放证书。根据司法规定,这种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一个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拿不出反证,那么直接可以推定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因为想要举出反证来证明作者不是著作权人从而推翻著作权证书,是非常困难的,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希望大家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进行及时登记。还有种情况,作品在报刊、杂志等出版物上发表过,并且有真实署名,那也可以把这个合法出版物作为证据,最好也带上底片,那证据就足够了。就目前处理过的几千件版权侵犯案件,没有败诉过。因为我们对权利人的证明非常简单,有合法出版物,甚至不用其它的证据就可以了。[FS:PAGE] 李建惠:您所讲的关于版权登记的事情,我们非常感兴趣,因为作为具体从事摄影工作的人来讲,我们非常愿意进行登记,但是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首先,现在摄影非常简单,所拍摄的照片不见得都是可以称之为作品的,到底什么样的作品需要进行登记?第二,有很多照片是可以重复的,例如,在相同地方相同地点,不同的人会拍摄出相似的照片,而且彼此之间的差别很小,甚至是看不出来的,那怎么区分?第三,就本事来说,胡武功没有登记这张作品的版权,因为它并不属于他的代表作,但是现在被复制了,这种情况怎么办?摄影这种艺术形式有别于其他的艺术门类,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类问题? 著名摄影师李建惠老师 张辉:从作品创作的过程来看,只要两个作品是独自创作的,不存在抄袭的行为,即使差别很小,也是存在差别的,那么我们也认为可以分别登记,拥有著作权的。我们也会从鉴定的角度来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当然,就具体到摄影对比问题,我们也需要请教一些摄影专家。 张辉:如果是翻拍照片,首先看被翻拍照片看有没有在版权中心登记过,如果被翻拍的照片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办法进行比对。第二,我们登记更主要的是形式上的审查。所谓形式审查,你提供的要件只要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发证书,同时,我们也会要求填写一张权利保证书,如果作品被人举出反证,那我们也有权利取消你的版权资格。 讨论会现场 CPA:那关于拍卖,同样需要设计到版权问题吧? 李建惠:著作权可以转移吗? 张辉:我们要考虑到拍卖的是物还是著作权。例如,一本书是一个物体,对它享有权利,就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四种权利。如果享有著作权,那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是17项权利,含有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利,其中包括署名、发表及修改等等,最重要的一项是复制权。权利内容是不同的,具体到拍卖,如果卖的是这个图片的原件,我们认为卖的只是这个物的所有权,即使买到了这个物,也不能享有这个物的著作权。拍卖著作权的话,又分为两种形式,一个是使用权,一个是转让。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两种形式是不同的。 曾璜: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合理使用问题,著作权法在保护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它的权益。著作权所限制的是过分使用它的权益而影响了对社会有益信息的传播。第二,即使产生侵权却又没有产生回报的情况,去追究这样的侵权行为责任的话,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或者具体到经济上,是否可以获得相对的经济赔偿? 张辉:之所以有合理使用的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它的滥用会阻碍文化的发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它的合理使用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到摄影来说,有三种原则性的规定:第一,使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些作品或说明某些问题,这属于合理使用。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它权利。第三,合理使用要注意篇幅、字数的问题。具体使用时,要把握这几个原则。 曾璜:你说的这个规定更适合文字,说到照片上来说,我们打印出来照片,这种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是可以免责的。比如写评论时需要用到作品,那么也属于合理使用。[FS:PAGE] 张辉:合理使用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至于刚才提到的经济赔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48条规定,有四种法律责任,第一为停止侵权,第二为道歉,第三消除影响,第四赔偿损失。至于赔偿损失方面,我们也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根据权利人损失来计算,第二,依据侵权人的非法获得,第三,法定赔偿,国家规定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赔偿。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法官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审核,最后进行判决。 李建惠:具体到图片问题,有种公益行为的问题存在,例如,电视台,天气预报中出现图片,或者大街上大公益广告,这种情况算侵权吗? 张辉:对于侵权性质的认定没有影响,但是判决数额上法院会考虑。我国没有对公益性或执行公务有特殊的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或者实施公益行为的时候也需要照顾到权利人的利益。首先要证明是公益行为,并且没有从中获利就是非常困难的。我们还是要依照刚才讲到的三种计算方法进行赔偿审核,但是法院会在数额上会有考虑。 CPA:有关法律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之内未发表的,法律不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在发表50年之后失去作品的保护期。那么是不是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保护期之后,我们可以随便使用图片? 张辉:这不叫随便使用。著作权法的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是限制方式之一,这仅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对人身权是不受限制的。即使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也同样要尊重作者人身权,例如署名、修改及保护作品完整。 李建惠:是否还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呢? 张辉: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50年后,一般情况下,已经不需要支付报酬了,但是使用的同时要注意作者的人身权。 CPA:版权的登记需要什么过程? 张辉: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提供我们相应文件要件就可以了。 讨论会现场 CPA: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参加我们今天的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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