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遭侵权,该赔咱多少钱?

2010-6-4 16:24| 发布者:| 查看:5141| 评论:0

 长期以来,中国摄影人面临着维权成本高而侵权司法赔偿额相对较低的困境,许多人不得不因此而放弃了维权的努力,一定程度上也促发了摄影作品侵权现象的层出不穷。摄影人一旦被侵权,其被侵权作品要求多少赔付是合理的?目前判例中的摄影作品侵权赔付标准是不是过低了?针对这些广大摄影人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日前,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了一次摄影作品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标准研讨会,中国文联荣誉委员、中国摄影家协会顾问吕厚民,中国摄协副秘书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解海龙,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或有关法官,以及摄影家代表、图片库负责人、长期办理摄影著作权案件的律师代表等近40人参加。大家研讨的中心话题正是——

摄影作品遭侵权,该赔咱多少钱?

摄影家:很受伤,很无奈
  摄影家徐勇的“北京胡同”系列摄影作品已成为一个品牌。1992年,他的作品被一家出版公司盗用,做成了挂历、明信片等,从而引发一场官司。当时很多摄影师的著作权意识还很模糊,对于摄影作品产生的价值没有一个可参考的标准。通过调解,徐勇获赔8万元——据了解,当时一般判决的赔偿只有几千元。
  徐勇认为,由于数码化带来摄影的普及,摄影不再是象牙塔中之物了,但仍有很多摄影师在用照相机进行着有价值的摄影创作。一些知名作品的价值,不同于流通市场上一般意义的商业价值,而更多是历史、文献、资料性价值。
  摄影家张肇基曾任北京美术摄影出版社副总编辑,热衷于航拍,摄影作品维权的尴尬他深有体会。每次去书市,张肇基都能找出几本侵犯其摄影著作权的书。他分析,盗用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很多人怀着侥幸心理——逮着我,反正法官判不了多少钱。很多时候,赔偿的款项甚至不够摄影师取证的费用。张肇基还就他航拍的成本算了一笔账,飞机一离地就算一个架次,1个小时需要2万元,一个架次需要4小时。航拍的成本非常高,好作品得来不易,但侵权的赔付却很低。
  摄影家谭明的画册《中国最美的地方》出书不足半年,就被整本盗用。他想找到侵权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只负责复制生产,然后销售给其他各家需要使用的公司,整个过程非常隐蔽。谭明认为,摄影作品面临侵权时,都有一个评判标准问题。我们应当参考日本、美国这些国家关于侵权案件的判罚,他们对侵权案件的判罚金额都是相对比较大的,会参考侵权人乃至侵权人家属的财产情况进行判罚。
 
图片库:被低估,被困扰
  北京全景图片库总裁吕辰认为,法律要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威慑,二是赔偿。但是仅仅根据作者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等量地去判罚侵权人,判罚力度有限,也起不到惩罚的真正的作用。就比如说一个小偷偷了1000元的东西就让他赔1000元,那他肯定还会去偷。因为那是归还,不是惩罚。吕辰建议,法院在判罚的时候要考虑国际惯例,考虑同类事件在其他国家的判罚等。因为图片的使用是和社会许多方面都有很深联系的,现在中国的创意产业现状不容乐观,如果诉诸法律,摄影也好,图片库也好,目的并不是在赔偿金额方面,而是为了打击盗用,维护图片产业的良性运作。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库负责人路毅总结了几个数值——目前全球约有1500家图片公司,2009年图片产业全球收入约20亿美元,其中中国约有2.5亿元人民币,占全球总收入的1.8%,不足日本、韩国的10%。路毅介绍说,图片库部分作品是完全针对商业市场需求拍摄,往往需要预先的创意构思和设施、人物、场景、道具的配合,需要专业的创作团队来完成的。其前期成本费用,以及图片修整、编写关键词、图片上传发布等后期成本和经营成本这几方面,决定了图片销售价格的基本因素也不是单一的,包括受众广泛度、用途(画面尺寸)、使用区域、时间、复制数量及是否独占等。由于很多人对此不了解,图片库摄影作品的价值常常被低估,被认为数码摄影作品创作成本低,忽视了其商业应用给使用者带来的收益。而身处图片产业,被侵权、盗用困扰多时的人,最大的希望就是依靠思维和创造也能赢得财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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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证成本,证努力
  面对摄影家和图片库的“哭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说,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贯穿的指导思想,就是如何加大对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如何加大对侵权者的制裁。在今年年初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会议上,北京市高院还作了一个报告,特别提出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立足点还是要加大。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灵活性,价值的衡量非常不好把握,所以在损害的赔偿方面一直是难点。陈锦川介绍,1994年国家版权局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的一封通知里就提到,著作权的赔偿金额,包括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在内的赔偿金额,可以考虑根据权利人合法收入的2-5倍来进行计算。在2005年北京高院也有类似的指导意见“在上述数额的2-5倍内确定具体的数额”。这恰恰体现了北京高院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以惩罚性赔偿为主的。总之,摄影家创作前期的投入成本都需要收集证据,要用这些证据去感化法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姜庶伟介绍,打侵权官司简单的有三个步骤:首先,证明自己是作者;其次,证明对方侵权;第三,证明侵权者应当赔付的金额。在摄影作品方面,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问题不是很突出,主要集中在第三阶段。现在确实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一方面是立法问题,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权利人的能力问题。因为如果期望法院判决一个确定的数字出来就必须有确定的证据。像张肇基那样提供详细的数字,飞机上天多少钱,拍一个雪景需要准备多长时间,多少天的智力劳动才能获得等等,法官把这些都称作“拍摄成本”。或者像有些摄影师说的,拍摄的几千张照片里也就能挑出几张最精华的,那几千张也是成本——摄影师要靠选出的几张抵消几千张的成本。这些情况法官未必熟悉,因为他们不是摄影圈的。如果侵权的是出版一本正版书,书号、页数、定价等等全部都有的,可以计算出价格,还好说一些。但有些情况,例如挂历等出版物这些信息都没有,很难界定对方到底通过这种侵权行为赚了多少。如果没有确定证据,法官在判案时必须谨慎。但是这第三部分的证据确实是最难举证的。正是因为举证难,所以我国的著作权法单独在第248条讲明是“在对方的获利和侵权行为都有证据情况下”。现在更多的情况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自己的损失和对方的获利都没有证据。给了法官一个50万元以下的额定赔偿,但是这个额定就和法官的阅历、经验,跟同类案件大体的判决数字有关了。有的时候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不同法院和不同法官之间估算的数字就有差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从2007年到2010年,共审理了250余件有关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其中演员周杰的写真集侵权案件,判罚了侵权人50多万元,这缘于权利人在取证的时候保护意识很强。他向法院提供了他为拍摄其中的一张照片,在同时同地拍摄了几十张甚至上百张胶片。他向法庭证明了他拍摄这些作品付出的成本。林子英说,摄影作品的成本、社会价值、文献价值,包括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体现的更多影响等,都是法官要考虑的因素。这确实需要权利人自己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一些有关图片库的案件来说,主要问题是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或者购买作品的费用问题。首先,申诉人要向法院提供他购买这张图片的费用;第二,向法院说明他的这种使用是否是变相使用。这些对于法院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是很好的依据。林子英还审理过一个楼市广告的案件,该广告盗用摄影作品,当时判赔10多万元,属于赔偿额非常高的。判得高的原因是权利人举证,被告为了将这个摄影作品的广告登在北京的报纸上就花了13万,所以判定这个广告的价值就达10多万。
  林子英还谈到一种情况,摄影师也罢,图片库也罢,大部分在审理中很少交代创作成本和取得著作权所付出的成本。她理解,这可能涉及商业机密,不方便公布具体金额,但这些对于法院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是很好的依据。如果只是将被侵权的事实呈堂,法庭很难给出一个更合理的判定。比如网络或报纸刊用的小图片,甚至难以分辨清楚,所以法院也只能判决1000块钱左右。她表示,摄影家的发言给了她很多启发,例如作品的社会价值、文献价值都应该列入考虑范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法官丁明接触知识产权类案件较早,缘于自己对摄影的喜爱。他认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例在作家稿费上的定价已经远远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在额定赔偿数目上,有条例说明可根据情况由法官判断,但有一个50万元的上限,法官不会突破这个上限。但摄影市场在不断繁荣,摄影更加大众化,每一个使用数码相机的人都是潜在的权利人。要解决侵权赔付的问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工作的修订完善,另一方面摄影人和法院之间还缺乏一个桥梁,即专业的鉴定部门。丁明提议在中国尽快建立一个摄影作品刑侦机构,这个机构和相应的机制将成为连接广大影友和法院之间的桥梁,这个专门的机构会协助法官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李倩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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