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如何真实,影像何以原始”大讨论(4)

2010-6-14 14:52| 发布者:| 查看:588| 评论:0

深入解析

关于影像鉴定的再思考

刘宽新

  中国摄影报设坛,再一次就纪录类影像的真实性问题发起讨论,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数码时代的影像真实性问题尚没有很好解决,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二、中国摄协对纪录类影像的真实性问题高度重视。我有幸多次参与过重要摄影评选和虚假照片事件的数码鉴定,从鉴定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些体会,呈上参与讨论,请大家指正。

一、“真实影像”的核心是什么?
  要分清纪录类影像是否真实,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真实影像”。我认为,“真实影像”最本质的定义是:使用光学镜头和影像记录介质原本记录现场的透视、影调、色彩、光线和画面元素,不干涉、不导演或布置设置虚假现场;不通过前期拍摄臆造现场不存在、不可能同时看到或根本看不到的影像;不通过后期制作删除、移动、添加任何像素,改变原始画面内容。照片忠实记录了事物的本来状态。归结为一句话:客观表达真实场景,传达现场真实信息。如果纪录类照片不能“客观表达真实场景,传达现场真实信息”,引起信息误导和阅读信息歧义,那就是虚假照片。

二、虚假、造假、违规照片的类型
  产生虚假照片有多种情况,有因对拍摄对象了解不深入,拍摄照片所反映的信息不真实;有以欺骗受众为目的的刻意造假;还有仅仅为了画面完美而移动像素的违规制作等等。
  多数人认为,假照片就是用图像软件添枝加叶合成修改照片。这确实是既往假照片的主流,但目前的一个新趋势是,有人避开后期制作,在前期拍摄中做手脚,通过前期拍摄臆造现场不存在、不可能同时看到或根本看不到的影像。如此,提供给专家鉴定的是无可质疑的RAW格式文件,进而坚称没有造假。众所周知的“华南虎”照,后期没有任何修图合成制作,是原封未动的原始影像,但事实最终证明周正龙当初拍摄的是“纸上的老虎”。因而,如果仅仅认为假照片只有后期制作才能产生,把眼光盯在后期制作痕迹上,就会让事实造假的照片滑过鉴定环节而不被识别。
  对于仅仅是为了画面好看,修掉一点“无碍真实的小瑕疵”,有人认为这并非刻意造假。但是,如果允许修掉电线杆,那允许不允许再修掉其他元素?对“无碍真实的小瑕疵”有多种解释。作为规则,必须公平,为了防止规则被模糊延展,就必须界定到没有余地的程度。因此,“不得移动像素”就成为纪录类影像后期调整中最严格的底线规则。最近被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取消奖项的两位同志,就属于此类违规制作。其实他们的修图确实是“无碍真实的小瑕疵”,然而“法不容情”,我们在惋惜的同时,也要看到规则的无情。
  还有一种不移动像素的后期制作。其前期拍摄是真实的,后期也不移动像素,仅仅是改变局部的色彩和明暗,就使照片的信息表达与事实内容产生重大差异。色彩也是信息的组成部分,色彩或明暗大幅变异,传递虚假信息,也构成虚假照片。此类照片往往不易辨别,判断和鉴定有相当难度。

三、影像鉴定是必要环节
  就好像有了大量汽车,就必须建立维护交通的交通法规一样,数码技术的高科技下,为了“影像保真”,就要建立与时代科技伦理相应的保真规则。我们需要详细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则。同时,还要建立鉴定机制和科学的鉴定流程,从制度上防止纪录类影像的真实性出现社会性信任危机。因为保护影像的信任度就是保护摄影本身,也是保护我们摄影人自己。相信任何摄影人都不愿意看到社会上多数人用不屑的眼光看“照相的”,问“你拍的照片是真的吗”的那一天。
  需不需要进行影像鉴定,我想用一个基本事实来说明。中国新闻奖是全国新闻界的最高奖项,2006年起,我受命负责该奖项新闻摄影作品的数码鉴定工作。过程不在这里详述,但确实会发现各类虚假、违规照片。好在自从设[FS:PAGE]立了鉴定环节后,违规照片的比例逐年下降。中国记协对维护新闻照片真实性非常重视,每次鉴定调取原始图像,都是对规则的重申和宣传。而严格的措施也确实起到了作用,现在投稿者大多能自觉自律。本人也深切感受到鉴定环节的积极意义和新闻行业自律方面的变化。
  影像鉴定可以自查或者由相关机构组织。先由作者理解规则(当然要建立规则并广泛宣传规则),对自己的作品自查。相信绝大多数摄影人可以自己判断自己的作品是否合乎真实性要求,做到不合格的作品不送,送了不合格作品的自己撤回。作者自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是一个不断提高行业素养和认识真实性原则的过程。坚持不懈做下去,除极个别刻意造假的人以外,相信绝大多数摄影人是不会因为认识含糊、不明规则而“自毁前程”的。
  进入评选阶段,可以增加数码鉴定环节,对一眼可以看出的虚假照片直接剔除;对全部获奖作品,特别是有争议、有质疑的作品,调取原始图像查对鉴定。获奖作品鉴定明确后,再公示,欢迎影友和各界监督;对社会质疑的照片再由鉴定机构查验,对有影响的事件做正面公示回应。通过这几个环节,评选主办方与全社会一道共同维护纪录类影像的真实性。
  当然,鉴定照片存在运作成本问题,如何做到既要保证纪录类影像的真实性,又要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探讨,直到找到适合的机制和方法。

四、技术与经验的综合判断
  影像鉴定到底靠什么?这个问题可以说目前全世界都没有一个定论,各国都是在判断影像真实性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规则。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大胆实践,尝试在影像鉴定方面走在行业的前沿。
  目前查验照片是否修改过、是否真实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查验照片的元数据。元数据是嵌入到数码照片中的、极难修改的信息。根据元数据可以判断照片的拍摄日期、修改日期,查出修改使用的软件、拍摄相机的型号和序列号、拍摄曝光技术数据等。元数据虽然“极难修改”,但因为它是人为编程输入,自然就可以人为修改、删除。在我鉴定的实践中,多次遇到过人为删除元数据的情况。鉴定时我不知道作者是谁,也不知道照片的标题是什么,虽然是不见作者的“背靠背”鉴定,但仍然可以体验到“面对面”的较量。为了尊重作者,给予充分的自查机会,主办方会多次要求作者提供原始图像。这其中,有人分不清原始图像和参赛照片;有人提供的照片元数据显示拍摄时间是该型号的照相机还没有正式发布出厂的时间;更有人直接删除元数据,以致照片无据可查。因此,仅凭元数据判断照片真假不可以作为唯一的凭据。
  此外,还有人有意绕开后期制作的查验,不在后期修图,而是在前期拍摄中,使用正常摄影器材之外的非常规辅助手段。比如使用单面反光镜或在反光镜上涂抹高透明油脂类,以至相机拍摄的画面是正常视觉在现场不可能同时看到的影像,传达出与现场不同的信息。其实这种方法并不新鲜,早年就有人把三棱滤镜放在镜头前,把一个人拍成三个人。此类影像放到其他摄影类别还可考虑,但是如果做纪录类照片,我们还是要回到真实影像的内涵上:如果纪录类照片不能“客观表达真实场景,传达现场真实信息”,引起信息误导和阅读信息歧义,那就不是“真实影像”,就是假照片,不管造假手段是发生在拍摄前期还是后期制作。
  鉴定真假照片的另一个武器是运用摄影学的基本物理特性和原理,查验出不符合这些原理的非正常影像。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是目前任何软件都达不到的综合智能状态。需要鉴定群体具备丰富的摄影经验,熟知摄影技术理论和拍摄技巧,凭经验可以看出非正常摄影技巧不可能拍摄的画面。比如,用1/400秒的快门速度不可能拍摄出极度模糊的动感影像;也不可能用中焦镜头F2.8光圈对焦5米而获得极大景深;不可能天上同时出现两个太阳的照明效果等等。摄影家蒋铎先生曾当面告诉我,他对数码技术并不太熟悉,但是凭经验,他一眼判断“广场鸽”照片存在的复制痕迹。最后的结果验证了他判断的准确性。此外,网友对获奖作品的民间查验,结果多数是准确的。这就是摄影经验的力量。
  遇到极为复杂的鉴定难点,用会商机制集体判断是个好办法,由各方专家集体讨论,最终以“客观表达真实场景,传达现场真实信息”为依据,做出尽可能公正的判断应该不是太难,至少不会存在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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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则中必须有“硬规定”
  从鉴定照片的实践看,我认为必须有“死规则”、“硬规定”。这个硬规定就是作者必须提供原始图像或原始底片。
  作者参加纪录类摄影比赛,就是认可接受规则,有义务首先为照片具备真实性提供证明,而最好的证明就是提供原始图。如果作者本人不能提供原始图像、不去证明自己的照片是真实的,别人怎能证明你真实?再高明的鉴定者,面对经过软件修饰过的照片,没有原始图像比照,仅凭经验和软件,是不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绝对没有疏漏的。查验原始图像是检验作品是否经过后期违规制作的最好方法。有很多摄影人没有养成保留原始图像的习惯,往往在原始图像上修图并存储,覆盖了原始图像,使原始图像永远消失,这就失去了证明影像真实性的条件。我认为,此举可以从规则的角度杜绝后期造假,执行到位,可以根绝后期违规制作的照片获奖流传,从而维护和保证纪录类照片的真实性。真正严肃的摄影家都愿意提供原始图像以证明自己;不能提供者,除了删除、覆盖原始图像的,一定另有难言之隐。
  我建议,不能提供原始图像的,一律判断为“作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照片具备真实性,其真实性不足信、不成立”,进而取消获奖资格。如果放宽对不能提供原始图像的限制,就是对提供原始图像作者的不公平。作为规则,必须公平、一视同仁。毕竟,除了严格规定提供原始图像外,很难再找到证明照片真实性的方法。

六、规则量化,标准明确
  中国摄影报5月7日头版头条《纪录如何真实,影像何以原始》一文中,首次最精确地描述了部分规则:“在真实反映被摄客体原貌的前提下,将彩色影像整体转换为黑白影像,从画面中剪裁出局部作为独立的作品,使用接片手法扩展画面视野,对画面的色相、亮度、反差进行有限的调整,是纪录类作品可以接受的,是合理的”。我认为这其中还应该包括“允许修除感光元件灰尘花点(这是移动了像素)”。
  此外,“对画面的色相、亮度、反差进行有限的调整”中的“有限”两字值得商榷。何谓“有限”?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大可小,可左可右,可高可低。作者操作和后期鉴定都会存在多种认识和解释,非常容易发生争议,产生消极后果,不利于操作。我认为对画面的色相、亮度、反差进行有限的调整,这个“有限”应该量化。量化色彩和影调明暗调整,使可大可小、可左可右、可高可低的解释有个界限,在此界限内,可以接受;超出此界限,判定为违规。当然,至于具体的量化数据指标,笔者的认识不一定到位,可以讨论,以找到更合理的数据。但是如果没有量化指标,限制后期调整的规则就有可能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解释,不能操作执行。
  强行通过鉴定结果来证明照片真假总有以势压人之感,并非以理服人,对行业健康与和谐大局不利。所以,具体确定量化指标是规则科学化的必然要求。“规则必须量化,标准必须明确”——这是中国摄影报设坛的观点和目标——也是我们最后期待的结果。(关于技术指标细节、标准和鉴定实际操作,请参阅2009年12月4日中国摄影报第3版,刘宽新文章《实证性影像须量化数码后期调整规则》——编者注)

七、影像鉴定须与时代同步
  10年前,影像真实性和影像鉴定都还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那是数码影像和软件技术还没有成为主流,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可以想象,几年以后,今天的标准可能又需要更新。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相信摄影人维护纪录类影像真实性社会价值的努力会得到历史的肯定。这是我们这一代摄影人的共同责任。(作者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数码影像技术专家)
 

现象观潮

标准自在人心

 乔天富

  随着社会发展与技术的进步,新闻摄影领域已全面实现数字化。数字影像的方便、快捷给新闻摄影带来诸多利好的同时,也为造假提供了方便之门。中国摄影家协会邀请专家展开讨论,提出把新闻和纪实摄影数字图像技术处理PS的范围限定在20%,有道理,而且贵在提出了“色调、影调的调整也不能过度”的命题。但愚以为,技术专家提出的20%的调整范围并不易把握。
  以曝光量为例,一幅运用“自动曝光”“P”档拍下的新闻照片,也可能发生曝光过度或不足,此时用“亮度/对比度”来调整影调,20%肯定不够,超过20%倒可能是真实的,不调整,或等于、少于20%,可能发生图像与现场情景不符。色调的调整也是如此。用一款优质的数码相机拍下的曝光正常的新闻图像,在20%的范围内调整色彩的“色阶”、“色彩平衡”、“色彩饱和度”可能己经过“度”了。而对于曝光不足和曝光过度的数字新闻图像,20%的调整幅度是远不足以纠正错误、还原真实现场场景的。从严格意义讲,蓝色中减去一部分红成为绿,红减去一部分蓝成为洋红,在以色彩作为主要新闻要素展现现场场景的新闻照片中,这已经过度了,过度就是失真或虚假。
  应该说,客观现实给技术标准的制定出了难题,而且这种所谓的技术标准也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因为现实中的图片造假,不仅有原始数据的造假,还有后续的图片说明也会颠倒黑白。我就曾发现,2009年春天部队在边防巡逻的照片,当年冬天发来,愣是变成了“老兵临复员前站好最后一班岗”。你通过看图软件可以查出数字图像的原始数据,他可以通过PS在电脑上更换这些原始数据。尽管通过技术分析,的确可发现“珠丝马迹”,但图片编辑不可能人人是顶级的技术专家,处理一般的新闻照片不能像搞刑侦那样动用各种技术手段分析研究。在这里,强调新闻摄影人严格自律、遵守新闻摄影的职业标准,从人心、道德的层面上自觉地遵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比制定PS的技术标准更重要。
  我们可以制定一个适度调整数字图像的技术标准,但这个标准仍不能保证事实百分百准确。相对于如此劳心费神的技术标准,摄影人拍摄纪录类影像时,从本心坚守图像展示事实,坚守绝对现场,这才是治本之道。(作者系解放军报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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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阶段的特定现象

陈曦

  要有技术的细节规范,而且需要及时调整,以确保摄影技术的公正与合理运用。
  在数字影像时代,随着影像获取手段的多样化,为了公平评选出优胜作品,我们必须要有技术细节方面的规范,而且规范的内容要与影像时代的发展步伐相适应。
  摄影自诞生以来,就不排斥后期处理,而后期也已经成为摄影的一个重要阶段。数码影像处理技术手段的发展,正在激发我们的摄影热情。数字化的图像技术处理手段是中性的,完全在于运用得当与否,运用得好可以增光添彩,甚至化废为宝,否则是过犹不及。因此必须要有技术细节规范,以确保摄影技术的公正与合理运用。
  确切说来,技术层面上无法界定修饰过度。摄影的一切技术手段都是为拍摄服务的,是否处理过度要视内容而定,不可能有一定之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胡P胡有理”。翻阅摄影刊物,各种数码后期培训班的招生广告比比皆是,“不P不成片”正在侵蚀摄影,纪录摄影更是重灾区。实际上,正确掌控好相机,完全可以做到不依赖后期或者是少依赖后期。影像处理技术的功效再强大、再快捷方便,也应该符合不同摄影类别的内在规律,数字影像处理技术手段的运用也应当服从于摄影的发展规律。摄影作品是拍摄出来的,不是修修补补出来的。除了呼吁摄影人自觉,还需要影展影赛的组织者和评委们起到示范指导作用。
  摄影作品的评审有“度”,摄影作品的技术应用无“度”。实际上提升摄影作品的表现力并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目前国内出现的这种数码处理热潮,也只是技术在初期发展阶段的一个特定现象,对于这种处理度的把握,随着人们对影像技术的深入了解,肯定会回归到一个理性的阶段。只是这需要时间,也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数码影像观。(作者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建言献策

公示下的完美

宋传德

  通常情况下,自然场景的拍摄并不以拍摄者的意志而改变(摆拍的另当别论)。那些趋于完美的场景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拍摄者必须具有超前的预见性和高超的技术手段,才有可能对所拍摄环境有所掌控,对被摄客体进行取舍,从而获得较为满意的影像。这是拍摄者的创作灵感和技术所决定的。符合创作者意图的完美影像存在,但获得的机率很低。
  说起追求完美(脱离生活化的完美),就得说到评委。评选结果由评委决定,追求一幅图片的完美,也是许多评委所热衷的。久而久之,参评者也养成了追求所谓完美的习惯。达不到要求时,只好“修改原始影像”,毕竟修改比拍摄容易得多。话说回来,“那个脚尖”、“那根扁担”,这些看似多余的元素,其实还是留的好,它或许会破坏画面的些许美感,但不会影响主题的表达,反而会使影像更加真实,更加生活化。
   归结当下“修改原始影像”亵渎纪录摄影真实性原因,固然在于PS技术的日臻完善使改变影像门槛越来越低和“PS派”的推波助澜,但更根本的是作者的自觉性,是监督纪录摄影真实性的评委和公众。公示制度,在干部任用上已经非常成熟。在各种摄影评选中,大力引入公示制度,对遏制频频出现的“修改原始影像”事件,不失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作者系摄影报读者)

联合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

柴继军

  新闻纪实类图片对于我们这个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不同于其他摄影表现形式,所以必须对新闻纪实类的数字影像修改立即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就这个问题,没有必要过多地讨论和争议。
  我建议,中国记协、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联合组成专家委员会,还应该包括行业协会、行业从业者、用户(报纸、杂志、出版社、互联网站)以及摄影家代表、学者代表,出台一个新闻纪实类图片行业规范,对于数字图片修改提出可操作、可执行的准则。规范应该不仅包括修改技术限制,也要包括利用其他方式违反真实性原则的限制,并对处罚方式进行明确。对于有争议的意见,可以到实践中去检验并逐渐完善。这样大家在一个共同游戏规则和道德规范下运转,才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作者系CFP视觉中国网站总编辑,类似标准可参见《五大图片网站抵制虚假图片联合公告》——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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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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