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管理”有别于版权代理

2011-5-6 15:53| 发布者:| 查看:506| 评论:0|原作者:叶紫|来自:中国摄影报

  必须严格区分摄著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和商业图片库的代理职能,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都是一国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自己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的权利,依法接受各方监管。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只能从收取的稿酬中留取少量的管理费以维持正常运转,目前制定的分配比例是2:8,即每年收取稿酬的80%都要转付给会员,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还要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图片代理公司是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组织,公司和权利人之间的义务权利完全决定于双方的约定,他人无权干涉,权利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更加灵活。两者所开展的业务完全不同。摄著协所能开展的业务一般是法定的,比如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稿酬收转,作者广播权的行使、复印权补偿金的收取等,是为了解决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供需两难的困境应运而生的,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而代理人所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国外有的作者宁愿选择一些好的代理公司而不愿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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