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嗣兵等9人“涉黑”案一审现场。
12月6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范嗣兵等9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嗣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团伙其他8名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6人被分处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 永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嗣兵于2001年、2004年、2005年先后三次分别因敲诈勒索罪、两次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范嗣兵第三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通过招募、他人介绍等方式逐渐收拢之前手下及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何强、马恩、吴清林、欧麟、陈松国、范方军、蒋宗伟、罗传彬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嗣兵为首,以被告人何强、马恩、吴清林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欧麟、陈松国、范方军、蒋宗伟、罗传彬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聚敛钱财供自己消费和其成员吃喝,被告人范嗣兵组织相关人员在永川区内各地开设赌场,并强行到他人开设的赌场占“小盅盅”或干股收取保护费,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敛财达90万元左右。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突出组织在永川的强势地位,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范嗣兵组织其成员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和违法行为,欺压、残害百姓,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永川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范嗣兵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永川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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