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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璐 邵雨欣:"公益活动"与侵权行为之辩

2012-4-26 17:51| 发布者:cphoto| 查看:1436| 评论:0|来自:中摄论坛

摘要:关于慈善晚会中VCR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些意见就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该慈善晚会VCR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公益活动”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免责的依据。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 ...

关于慈善晚会中VCR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些意见


就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该慈善晚会VCR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公益活动”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免责的依据。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一般情况下,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视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无论是否用作盈利,都侵犯了作者的权利。同时,该使用行为也不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因此,使用者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在具体处理中应充分考虑该使用方式的公益与非盈利性质,妥善处理。

摄影人具有一定的版权意识是社会文明程度进步的象征,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推动整个摄影版权流通秩序的建设。当摄影师发现某张照片是自己的作品时,要善于采集证据。一般来说,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权属证据,也就是判断作者的身份。在胶片时代,持有底片往往可以初步证明持有者便是权利人。如今数字文件已经几乎替代了胶片,有些摄影师便采用raw格式进行拍摄,但在使用过程中将其转换为jpg格式,一旦发生纠纷,作者便出示其拥有的raw格式文件来证明其权利人身份。但无论拥有底片或者原始影像文件都只是初步证据,并不必然表明持有者就是这幅作品的权利人,还需要借助其他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判定这幅作品的创作者。

有的情况下,虽经多方努力也无法最终确认某幅作品的创作者,所以,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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