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法官驱车送赔偿尾款

2012-6-14 11:12| 发布者:cphoto| 查看:877| 评论:0|原作者:陈仕川|来自:中国摄影在线 签约摄影师专稿

摘要:法官汪莉将赔偿款交给原告冉某某。 原告冉某某高兴地清点赔偿尾款。 原告冉某某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 原告冉某某在民事调解书上按手印。 原告冉某某系原永川区某煤矿掘进工,2006年2月25日在井下作业时被矿车撞 ...

法官汪莉将赔偿款交给原告冉某某。

原告冉某某高兴地清点赔偿尾款。

原告冉某某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

原告冉某某在民事调解书上按手印。

 
      原告冉某某系原永川区某煤矿掘进工,2006年2月25日在井下作业时被矿车撞伤,致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006年3月2日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性质属于工伤,2007年3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无护理程度依赖。经原告申请,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裁决,某煤矿依据该裁决支付了冉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原告因伤情恶化被截肢,申请了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经重庆市永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冉某某的伤残等级作出复查鉴定结论:伤残等级为五级,无护理依赖,可安装假肢,原告遂将煤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5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永川区人民法院法官汪莉运用以法示人、以德感人、情理交融的调解技巧,促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95000元。
6月12日,被告将赔偿尾款15000元送到法院,但由于原告行动不便,距离永川又较远,汪法官和书记员郑曼曼特地驱车一个多小时,将赔偿款送到了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新利村原告冉某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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