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摄影师薛华克诉油画作者燕娅娅侵权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认定燕娅娅侵权事实成立(见本报7月17日1版《画家参照摄影家作品作画被判侵权》)。据称,2005年薛与燕相识后,燕曾向薛索要作品并擅自将薛的8幅摄影作品演绎为油画。为此,薛认为燕侵犯了他作品的改编权,起诉燕娅娅和两家拍卖公司。 法院认定被告绘制其中5幅作品时,参照原告摄影作品,且未取得原告许可将油画用于展览、出版,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改编权,被告应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应该说,法院这一认定对保护摄影者版权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日常艺术创作实践中,绘画者参考摄影者的照片进行“创作”引起法律纠纷的实例并不少见。不能否认绘画者“再创作”时所付出的努力,但模仿他人现成“作品”而诞生的“作品”,实际上不宜称为“作品”,充其量只能称为“习作”。毕竟这种“作品”是直接在成熟作品上发酵或者说是利用他人作品模板完成的,恐怕只能称为带有临摹性质的“习作”。 无论绘画还是摄影,真正的“作品”,作者必须依靠自己独立完成选材、立意、光影、构图以及细节等处理。只有充分体现自己的独创性,这样完成的“作品”才是真正的“创作”。 画家也好,摄影家也好,都可以借鉴和引述其他艺术作品的某些素材与创意等进行再次创作,但完全照着别人的“作品”换一种艺术媒介,原样“复制”出几乎一样的“作品”,则会伤了艺术作品独创性这个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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