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片拍卖涉及的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有关问题
照片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属性,其一,作为一种动产,其物权的取得、转让需要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其二,作为一件作品,其使用、转让又需要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拍卖作为转让照片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本身还要遵循《拍卖法》的规定。
下面,我按照照片拍卖的逻辑顺序,谈一下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委托拍卖的人应当对照片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委托拍卖的照片可以是委托方自己拍摄的,也可以是从别人那里买来的,还可以是别人赠与的。 如果是捡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给权利人,而无权拍卖。 当然,如果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更无权委托拍卖。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可以善意取得,也就是说,虽然卖给我的人本来没有权利卖,但是我以为他有权利卖,也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实际交付给我了,那么,我就可以委托拍卖。真正的权利人只能去找我的前手赔偿,而无权找我赔偿。
第二,拍卖人应当核实照片的来源和瑕疵。
为了防止侵害实际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并核实拍卖物品的来源和瑕疵,否则,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予赔偿。实际上,拍卖人核实拍卖物品,也是防止侵害物品真实权利人的一种措施。 应当指出,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拍卖法》还规定,如果委托人、拍卖人事先声明,拍卖物品不能保真,则拍品即使为假,买受人亦无权追究。该条款虽然备受争议,但仍多年屹立不倒。
第三,拍卖照片不能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具体权利。不论某一幅照片在物权法意义上归谁所有,也不管由谁来拍卖,均不得删除、篡改作者姓名,也不得冒名,否则,就可能侵犯署名权。 当然,如果是无故被他人冒名,则被冒名者不应构成侵权。简单来讲,A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照片,照片真实作者是B,但A或者拍卖公司却把作者说成C,但C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则C并未侵犯B的署名权。
第四,照片物权和照片著作权的特殊关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品所有权(物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除外。简单来说,我合法购买了一幅照片(比如通过拍卖),我可以在家里欣赏,或者到798办展览,但是,我并未取得著作权,如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等。当然,我也可以再转卖,这是所有权的问题,不需要《著作权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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