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图为油画《依扎堤》,下图为摄影作品《塔合曼少女》 法院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5月16日,“摄影家薛华克诉油画家燕娅娅涉嫌抄袭”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其中5幅油画系参考照片绘制,判决油画作者燕娅娅侵权。由于宣传滞后的原因,至7月中旬消息传出,在美术界、摄影界引起强烈反响。而原被告双方,却同时选择了上诉。持续了两年多的“影画之争”,尘埃尚难落定。 2009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在诉诸法律的同时,也将“影”与“画”艺术创作异同的辨别这一专业难题抛给了法院。期间,还因管辖异议等问题,案件由杭州移送北京审理,这一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案件一波三折,拖沓良久。2011年11月,法院首先针对油画《奶奶》被指演绎了摄影《老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起诉,而另外7幅作品悬而未判。2012年2月14日,朝阳区法院就此话题,邀请美术界、摄影界、法律界专家20余人召开研讨会,意图参考专家意见,作出更合理的判决。 在如此长时间充分准备的背景下,作出的“判五幅侵权驳回两幅”的一审判决,仍无法使原被告偃旗息鼓。从双方一定要得出一个最终结果的“较劲”,可见“影画之争”的判别之难。而这“难”,也将更凸显这一事件的范例意义。 “对于这个案件,双方在事实上是有分歧的。”7月19日,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苏志甫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介绍说,原告主张被告是比照他的摄影作品创作了油画;但被告主张油画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法院在审理时,首先是确定案件的事实:被告的油画是不是在原告摄影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但是,因为艺术对象(人物形象)相对固定,和摄影、油画艺术创作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双方曾是朋友,并同行赴帕米尔采风等原因,这一事实变得难以认定。 “通过外在的东西画内心,这是有很大的难度的。”“就目前的判决来说,也是一半是我独立创作的,一半是他的,但仅仅也就是借鉴了一点。我跟塔吉克人生活在一起,所有的动作都是我设计的。”燕娅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而薛华克的律师张闻起则认为,对于法院认定5幅作品侵权作品,“法院对销毁作品的请求不予支持,使得侵权者获利;而要求燕娅娅赔礼道歉,法院也没有支持。”据此,他认为,“在司法当中,需要不断的总结,进一步提高对摄影家作品的保护力度。” 从古到今,临摹都是学画入门的好手段,是提高艺术水平和锻炼艺术反映和感知能力的有效途径。但是,临摹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当代,艺术创作中独创和创新为第一要义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由此来说,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较劲”,实际上是各自对于艺术生命底线的捍卫。对于许多事情来说,真相只有一个,但是,因为“艺术创作活动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高级的、复杂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引自——《艺术概论》)”,它涉及到情感、修养和能力等等众多复杂因素,我们更愿意期望,在这一事件中,或许真相不只有一种。 ![]() ![]() 左图为油画《卓玛与阿妈》,右图为摄影作品《初为人母的美丽》 法院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 ![]() 左图为油画《阿妈与达娃》,右图为摄影作品《次仁卓玛》 法院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 ![]() ![]() 左图为油画《看着我的眼睛》,右图为摄影作品《无题》 法院认定薛华克主张燕娅娅的涉案油画系对其摄影作品进行的改编,依据不足。 ![]() ![]() 左图为油画《古丽乞热》,右图为摄影作品《无名》 法院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 ![]() 左图为油画《塔合曼的小古丽》,右图为摄影作品《无名(特征为头盖橘黄布的孩子)》 通过对比,燕娅娅的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所表现的画面主要内容近似,虽然燕娅娅提供了附有画中人物证言草图,但在其自行提交的《经典十年》画册中收录的其另一幅油画《同学》却出现了与涉案油画主体相同、而背景人物与薛华克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情况,故本院对燕娅娅的上述证据及其提出涉案油画系薛华克同时创作的辩称均不予采信。值得注意的是,与摄影依靠照相器材瞬间固定物体形象不同,油画的创作需要绘画者通过其眼睛观察创作对象后,再依靠其记忆和绘画技能将之在平面上表现,其创作过程耗时较长、不可能短时间完成。尽管油画作品与摄影作品在表现同一对象时,客观上存在作品主题、表现内容相似的可能性,但在各自独立创作的情况下,由于创作过程、手段完全不同,二者很难达到涉案油画与涉案摄影作品在人物形象乃至人物细微的特征、表情、姿势等方面如此高度的相似。并且,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对外展出,燕娅娅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综上,可以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 ![]() ![]() 左图为油画《奶奶》,右两图为摄影作品《老人》 将《老人》与《奶奶》进行比对,两幅作品均以手戴戒指的老人脸部特写为画面主要内容,两者在人物的五官特征、姿态、眼神以及头巾的特征等方面相似,但前者为黑白照片,后者为彩色油画,且画面清晰度及手指上戒指的位置不同。 根据现有事实,首先,薛华克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燕娅娅提供了涉案照片的底片或冲洗件,也没有举证证明该作品已经对外发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燕娅娅在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其摄影作品。并且,燕娅娅本人确与薛华克在同一时间前往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并提交了其当时创作的草图印证其创作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其次,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同一思想、题材进行各自的独立创作,只是创作过程中不得使用他人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就本案而言,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娅娅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通过比对,两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势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作为不同类型的作品,油画《奶奶》与摄影作品《老人》的创作手法、使用的介质材料均不相同,且油画《奶奶》的尺寸、颜色以及局部细节等表现方式与摄影作品《老人》也存在差异。综上所述,不能认定燕娅娅在油画《奶奶》中使用了薛华克摄影作品《老人》的内容,燕娅娅并未侵犯薛华克的著作权。 原告律师: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例——访薛华克代理律师张闻起、赵华航 ![]() ![]() (美术报记者 夏超) “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对规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开了先河。一张好的摄影作品是得来不易的,在司法当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总结的,进一步提高摄影家作品的保护力度。” 记者:请简单介绍下这起案件。 律师:2009年夏天的时候,薛华克老师找到我们,提出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先前他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声明,把自己的8幅摄影作品和燕娅娅的8幅油画作品放在一起做了个比较,认为燕娅娅抄袭了她的照片。这在油画界和摄影界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从我们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对作品的改编行为。我们也查了些资料,类似的纠纷不乏其例,因为囿于抄袭的概念,油画界很少认为是侵权。而且这类纠纷也从未进入司法程序。由此,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很典型的案子。 随后,我们就开始准备进行起诉。起诉的过程中因为地域管辖权也是遇到了很多的波折,最后这个案件被移送到北京进行审理。通过法庭审理,8幅画中的5幅判了被告燕娅娅侵权。这在此类纠纷维权中,是一个好的开端,对规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开了先河,维护了摄影作者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感觉很多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8幅画中的《次仁卓玛》和《初为人母的美丽》分别是薛老师1992年和1999年在西藏的创作,是非常早的作品。薛老师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去西藏进行一些创作,随后又去了帕米尔高原。2005年薛老师去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的时候碰到了燕娅娅。相识之后,燕娅娅就说薛老师拍得很好,向薛老师索要了一些照片,之后,燕娅娅就画出了这8幅画。大家可以去看看燕娅娅的画册,她自己之前的画风和这8张照片是有很大差别的。 记者:如何看待法院对此案的审理? 律师:通过本案审理,尤其是对5幅作品的侵权认定,在此类侵权的司法认定上有了突破,在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领域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当然,作为首例案件,可能是相关知识不够充分、司法实践缺乏经验的原因,也是不很尽如人意的。在《奶奶》等3幅没有认定侵权的判决中,法院以燕娅娅的作品发表在前,薛老师的照片发表在后,又不采信薛华克把照片给了燕娅娅的说法,认定不构成侵权。从证据角度单抓这一点来说,的确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忽略了作品本身其实就是一个侵权证据。在《奶奶》这张画中燕娅娅改编的比较多一点,把戒指的位置换了换,其实整体看来,还是几乎一模一样。在文字作品侵权纠纷中,是可以进行鉴定的。我们认为,如果把涉案的照片和画作进行鉴定,就会有说服力了。 在案件管辖异议期间,2009年8月,燕娅娅去了帕米尔进行取证,她去访问“奶奶”,结果“奶奶”已经去世,于是她就让“奶奶”的儿子在证明上签字,证明那年自己画过“奶奶”了。燕娅娅是让一个边防武警陪着去的。燕娅娅也让这些武警证明自己那年是来画过的。那我们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2005年的那些武警战士,难道现在还在服兵役?2005年以后入伍的这些战士怎么可能来证明以前的事情?燕娅娅又把这些人的肖像权都买下来,说你们的肖像权都归我了,每人给了200块钱,让大家签字,然后说除了我以后的其他人要是使用了你们的肖像,我就可以代表你们起诉。我看了燕娅娅弄的这些肖像权协议书后觉得好笑,因为她让这些人签字的时候,不是说自己要买他们的肖像权,他们根本不懂汉字。燕娅娅是找了一个当地的边防武警让他们去签,然后就说每人给200元的慰问费。慰问费怎么能是肖像权使用费呢?文字内容别人根本就不熟悉,她口头上讲的也是慰问。这些不实证据可能会对法院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薛老师是只要燕娅娅承认侵权道歉,但是燕娅娅就不承认,连表示歉意都不愿意。随后法院也是召集了一些专家开了研讨会,最后是取得了5幅侵权这样的一个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燕娅娅这8幅作品中,有4幅是拍卖成功的,都拍了几十万。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也建议薛老师以拍卖所得来计算赔偿侵权损失。但是薛华克认为,这些画是未经过我同意,我不愿意让它流传在外。于是最后确定的诉讼请求是按15000元1幅赔偿,但是作品必须销毁。结果法院没有支持,认定了侵权,但是没有支持销毁。钱也还是15000元1幅,这对于薛老师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燕娅娅的侵权还是获利的。 因此,一审判决对于摄影家的版权保护还是不全面的,针对此案,我们也已经提起了上诉。 记者:结合此案,请谈谈目前法律对于艺术家权益的保护力度? 律师:一般的人可能认为摄影就是“咔嚓”一下的事情,但实际上一张好的摄影作品是得来不易的,可能拍了几百上千张里面才能出一张好作品,是作者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积累所得。 不管怎么说,这个案子在广大摄影家和美术界的努力下,司法还是显示出了一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了摄影家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是不利的,两个人的文稿如果十分相似的话,即使你没有发表过,也可以鉴定出抄袭与否。但是面对我们的摄影作品,法院认定发表在后就不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所以说,在著作权的保护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此外,在审判中证据的取舍上,把一燕娅娅的素描手稿作为她进行创作的主要证据。我们认为,这个素描完全是可以事后补画的,这样的单方证据,是不能够作为证据的。另外,法院对于我们销毁作品的请求不予支持,要求燕娅娅赔礼道歉也没有支持。侵犯改编权的同时还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这当然不仅仅是财产权的问题,要赔礼道歉。这些在司法当中,我们是需要不断地总结的,进一步提高摄影家作品的保护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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