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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摄影作品——4个核心评价

2017-10-3 12:03| 发布者:cphoto| 查看:2194| 评论:0|原作者: 小凯哥|来自:动力视觉

摘要:艺术摄影作品与纪录摄影作品、商业摄影作品一样,都是图片摄影作品的子概念。艺术摄影作品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通过作品艺术形象感动受众,引起受众由形象思维获得审美享受的相关方面。具体来说,艺术摄影作品的主要 ...



 

艺术摄影作品与纪录摄影作品、

商业摄影作品一样,

都是图片摄影作品的子概念。


艺术摄影作品的价值取向,

主要在于通过作品艺术形象感动受众,

引起受众由形象思维获得

审美享受的相关方面。


具体来说,艺术摄影作品的主要价值

体现于审美追求和创新追求

这两个向度上的成熟程度和社会效果。


也正因为如此,艺术摄影作品在摄制方面,

除了画面主体必须是由摄影手段

获得的影像符号这一限制外,

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一切能够实现创作主体的画面审美情趣,

体现审美范围内创新意图的拍摄特技、

暗房特技或电脑特技,都可以运用。

    

艺术摄影作品的价值取向,

在不能兼顾的时候,可以

忽视摄影作品的纪录性,

也可以忽视摄影作品

直接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艺术摄影作品的价值取向,决定了

艺术摄影以表现美为主要创作目标。

    

什么才是真正意义的表现美?

记录了被摄对象的美的外表,

是艺术摄影的表现美吗?

有很多这样的艺术摄影作品,

它们因被摄对象本身的外表美而显得画面美。

例如,再现一个美丽的雕塑作品,

或者再现一栋美丽的建筑,

再或者,再现一座美丽的山峰……

这些属于艺术摄影的表现美吗?

    

黑格尔说:“熟知的东西

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

正因为它们是熟知的。”

要问什么东西是美的,

人人都可以做出回答;

要问美是什么,人们就困惑了。

   

作者:宋岗

 

艺术摄影作品的评价标准

正是这样一种东西,

如果问大家哪一张艺术摄影作品好看,


谁都能说出来。要是问根据什么标准

来判断艺术摄影作品的好坏,

要回答清楚就难了。

    

张绍先在《论摄影艺术的本质》一文中,

把形象性、审美性、摄影性、

可塑性、逼真性这五性

在作品中的统一程度,看作评价标准。


丁遵新在《摄影美的演替》中,说:

“一是求美,二是求新,

三是力求形式多样。”陈晓琦、

于德水、宋聚岭合写的《试论摄影艺术

创作与欣赏信息传递的同构关系》,


把艺术形象与认识表象的

同构关系的贴切、和谐程度,

作为摄影作品的评价标准……

    

李树峰于《图片编辑与格式塔》中,

将完形心理学的视觉力学

引入对艺术摄影作品的评价,

并在《摄影的“三个依赖”》一文里,

以辨证的方式,这样阐述了

思想于作品的重要性:


“器材是工具,题材是取向,

思想才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单纯依赖以上哪一种都不足以成器,

大量的事实都能说明这一点。”


林路在解读百年经典风光摄影的时候,

既强调贴近自然关注地球生态,

也提倡“拉开摄影家与自然的距离,

以宏观的角度俯瞰自然,

从而将原本清晰的自然形态,

形成点、线、面等抽象的构成。”

    

美国美学学会的创立者托马斯·门罗认为,

审美价值是“某种形式倾向于

在某种情况下对某种类型的人产生某种效果”,

这里四个“某种”表明了

审美欣赏中的三种具体情况,

即特定的审美对象,

特定的审美条件,

特定的审美主体。


这样就使艺术摄影作品的

审美价值具体化,而不是不看对象、

不论情况,不辨主体,

不察具体感受的笼统的“美感”。

    

在经受住自然主义、实用主义、

新实证主义、存在主义、结构主义、

符号学、现象学以及心理分析学等

美学观念的轰炸之后,

耐心地消化国内当下一些具有

积极意义的艺术理论探索成果,

结合艺术摄影创作过程的相关特点,


抛砖引玉地提出艺术摄影作品评价标准,

可以这样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是对于艺术摄影作品

画面直观美感的评价;

其二,是对于艺术摄影作品

形象语言表达能力方面的评价;


其三,是对于艺术摄影作品

创新能力和艺术个性表现方面的评价

(也称“创新性标准”);

其四,是对于艺术摄影作品反映

人文精神内涵方面的评价(也称“深刻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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