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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维权官司多,单张片赔偿300元至5000元

2020-4-22 17:32| 发布者:cphoto| 查看:1977| 评论:0|来自:潇湘晨报

摘要: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今天(4月22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据统计,该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摄影作品的侵权纠纷数量最多,占比过半。而对于网络上新类型创作作品,北京互联网法 ...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今天(4月22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据统计,该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摄影作品的侵权纠纷数量最多,占比过半。而对于网络上新类型创作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判中坚持“一点火花”原则,鼓励创作和行业发展。

自建院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2万余件,占到总案件数的76.8%。其中著作权案件多达99.9%,而被侵权作品为摄影作品的纠纷占比超过一半。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在工作中发现,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主要是专业图片公司,被告则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此前某知名图片公司称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其所有,不得商用,引发舆论哗然。

针对此类图片公司发起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网络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方认为如果权利基础正当,权利人正常维权能够遏制侵权行为的泛滥,但反对的声音表示,此类诉讼是著作权价值的“异化”,且实践中权利人有“放水养鱼”“钓鱼维权”之嫌,应当制止。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既要防止权利来源不明的主体不当获利,也要将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并重。”卢正新表示,对于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被告侵权故意明显的案件,法院通常对权利人给予强保护,实践中单张图片最高判赔数额达5000元。而与之相对的,若图片独创性较低,被告过错不明显的,例如普通网络用户版权意识不强,将小幅图片用于自媒体配图,法院则会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

卢正新也提醒广大网友,在使用图片时应坚持原创,或通过授权购买方式获取,杜绝随意下载或使用权属关系不明的图片,避免出现侵权风险。

而在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例如将照片串联制成的“延时摄影”作品的性质认定等,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一种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二庭朱阁法官表示,目前在案件审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一点火花”的原则,考虑到网络作品特别是短视频的时长有限导致创作空间受限的特点,只要作品中存在创作上的“火花”,法院就倾向认定其作品的属性,以鼓励创作、创新,帮助行业发展。

此外,考虑到互联网普及衍生出的新技术、新模式,卢正新表示,涉互联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坚持“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制止技术向恶”原则,妥善把握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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