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做过这样一个试验,分别问阿根廷人和英国人:假如你只能取得一场胜利,是要在争夺马尔维纳斯群岛的呢,还是在世界杯足球赛场上的?结果出人意外,双方的回答是一致的──宁愿选择世界杯赛场上的。 为什么? 因为他们懂得:只有在和对手完全平等条件下的竞争,才是公平的竞争,它所取得的胜利,才是真正体现自己实力的胜利,才是值得骄傲的胜利,才会不仅赢得朋友的欢呼,也会得到对手的尊重。 第20届全国摄影艺术展已经向全国征稿并将于8月23日截稿,但仔细阅读征稿启示后却不由让人产生一丝担心,这就是使用过计算机技术加工、处理、修改的影像会不会和没有经计算机技术加工、处理、修改的影像放在一起评比? 有人说了,人家征稿启示中不是早就把这问题说得明明白白了?那启示中清清楚楚写明——本影展共分三大类:一、艺术摄影类;二、纪录摄影类;三、商业摄影类。每一大类又分成若干小项,其中《艺术摄影类》中专门设立了“暗房技术加工影像”和“数字技术特技影像”,并且还有“纯摄影”、“实验摄影”等项,这怎么会出现和其它的混在一起评比的问题呢? 是的,如果单纯地看征稿启示,是觉得分类很细、很科学、很周到;公正地讲,这份全国摄影艺术展的征稿启示应该是历届影展中较好的。但是,问题是目前的情况太复杂,如若不是亲身参加到近年的影展影赛之中,是很难体味到其中的滋味,其中一些规定如若讲得不够具体、明确、全面,则可能造成参赛人员在送稿时和评奖人员在评比时的迷惑与混乱,造成竞争的不公平。 现在请看“国展”征稿启示中是否也有值得推敲之处: 一、非《纪录摄影类》的图片就可以不受“纪实”、“记录”的限制,可以不写实,可以随意艺术创作吗?在征稿启示中将“暗房技术加工影像”、“数字技术特技影像”、“纯摄影”、“实验摄影”放在了《艺术摄影类》中,而相对于《艺术摄影类》的还有一个《纪录摄影类》,那这两者的区别何在呢?是不是不在《纪录摄影类》中就可以不受“纪录”的限制了?特别是在《艺术摄影类》中本已有了一个“社会生活”项,而《纪录摄影类》中又出现了一个“日常生活新闻”,可见两者是有区别的,否则不会出现两种“生活”,可这“艺术的生活”和“纪录的生活”如何区分呢?照目前征稿启示的提法很容易使人感觉情况是这样:《艺术摄影类》和后面的《商业摄影类》就可以是“非纪录”的,也就是可以是不写实的,是可以艺术创作的了。细说就是非纪录的创作并不受“暗房技术加工”、“数字技术特技”等小项的限制,而是包括《艺术摄影类》和《商业摄影类》的全部。情况是这样的吗? 如果是,那经过计算机技术加工的和没经过计算机加工的影像放在一起评比就不可避免;如果不是,那是否应将“暗房技术”、“电脑特技”等四个小项从《艺术摄影类》中拿出,单独另立一大类?以免造成《艺术摄影类》和《专业摄影类》和它们不清不白的关系。 二、经过数字特技但一不“虚拟”二不“特殊”作的和实景拍摄的一样的影像如何评比?现在的征稿中“数字技术特技影像”包括了两种情况:(一)“完全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创作的虚拟影像作品 ”(序号和加重号为作者附加,下同)(二)“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创作的具有特殊影像效果的作品”。但实际上至少还有一种情况没有包括在内,而这种情况的作品却在各种影赛影展中大量出现并屡屡获奖,这就是虽“经过计算机特技技术处理、创作,但它既不‘虚拟’也不具有‘特殊’影像效果,而是普普通通、平平常常,和在现场拍摄的几乎一样,如若不是作者说明,你根本看不出它是经过电脑处理过的作品” 。[FS:PAGE] 为说明这个情况,我举两个例子:( 一 )前不久北京市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一次摄影比赛上,获一等奖的是一幅清东陵的照片,获奖者介绍这照片上原有许多人,他用电脑消除了,于是只剩下了干干净净两排纵向近大远小的动物石雕;原先的地面石板路灰头土脸,作者用电脑将它亮度压暗、颜色略加调整,于是成为一幅很静谧、很美的作品。这作品应该算是“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创作”的吧,但好像并不能说它是“具有特殊影像效果的作品”,因为在场的很多人包括一起去清东陵的人都以为是作者赶了个大清早去拍摄的。(二)约在半年前,一张拍摄江南水乡民居的照片在北京五棵松摄影器材城的比赛中获一等奖,作者介绍这张作品是用九张照片在电脑上合成的,并用特技修饰、调整了墙面、地面、屋顶等颜色、反差。这应该能算“完全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创作的”吧,但它好象一点也不“虚拟”,因为在场的大部分人认为他不是用拍接片的方法拍摄,就是用全景相机拍摄的。 你看:这种以假乱真的情况现实中大量存在,并恰恰就是它会造成竞争的不公平,征稿中却没有提及,或是表述的不够严谨,不够清楚明白,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是不是再就此问题作一个说明? 现在可能有不少持这种作品的作者心中也在犯嘀咕:我的作品该送到哪儿呢?它算哪一类呢?送到“数字技术特技影像”中吧,肯定吃亏,因为咱即不“虚拟”又不“特殊”,视觉冲击力和创意肯定不行;送到普通传统的影像中吧,咱这又太占便宜了,我这的的确确是用电脑“移花接木”、“无中生有”改变色彩、反差、肌理等特技作的如此完美的影像,能和人家没有经过电脑加工处理,完全靠实打实拍摄的照片一起比吗?而评委呢,他们该怎样评呢?是该用电脑创意创作的标准呢,还是用普通拍摄照片的标准? 发生经过数字技术特技处理的影像和没有经过数字技术处理的影像在一起评的情况,肯定不是此次“国展”征稿启示的起草人所愿意看到的,否则就不会在《艺术摄影类》中将“数字技术特技影像”单列出来,让人高兴的是征稿还将传统的“暗房技术加工”和“数字技术特技”进行了区别,可见征稿启示起草者在努力使竞争更加公平。但我仍感觉在以上提到的两点中,又的确给部分参赛者留下了困惑之处,给某些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如果这些“空子”不堵一堵,则有可能发生违背征稿启示起草人初衷的情况,发生不公平的竞争。所以我提出以上担心。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越来越多的人已将工作重心由影像的拍摄转移到图像的制作的今天,在摄影已屡屡“失身”于电脑美术的时刻,严格制定摄影评比的分类标准,就不仅仅是在维护摄影的“贞操”,在维护竞争的公平,甚至可以说是在捍卫摄影艺术本身,因为任何一种艺术形式,如果失去了她自有的特性(包括缺憾),那她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为了摄影,请再完善一下参赛规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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