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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传播伦理面面观

2006-4-3 17:16| 发布者:| 查看:1174| 评论:0|原作者:杨小军|来自:中国摄影报

    伦理(Ethics,也译作伦理和伦理道德)一词源于希腊语ethikos,拉丁语ethice,以及中世纪英语ethik。伦理, 《辞海》一解为: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现在常作为"道德"的同义词使用。

    就摄影而言,从广义上讲我们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三个方面:1。拍摄过程中的伦理问题,2。与摄影作品本身有关伦理问题。3。摄影媒体在摄影传播中的伦理责任。对于这三个方面摄影伦理的考察,将使我们重新认识我们在摄影的始终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与义务,这对我们十分重要,而且也是保障摄影传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进行这三个方面的划分,仅仅是为了我们进行论述的方便和自身论述的清晰性。对于具体的一幅摄影作品,从拍摄、冲洗、制作、展示到印刷出版,都可能存在伦理责任的困惑与劫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摄影伦理进行更为清晰的梳理,将我们可能面对的摄影伦理问题,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与鉴别。只有在一个相对清晰的脉络下,我们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把握我们摄影人应该坚持的基本的摄影伦理原则。

    就摄影伦理的探究而言,不论我们是一个摄影实践工作者,还是摄影理论工作者,我们都应该有一个相对清楚的认识。

一。拍摄中的伦理问题

    拍摄中的伦理问题可能出现在摄影拍摄的各个阶段,发生在任何一个环节:动机,采访,镜头,社会身份的选择。

摄影的动机

    任何一幅作品的拍摄,都存在必然的拍摄动机。或是拍摄一张资料照片,或是拍摄一张发稿用的照片,或是拍摄一张自己觉得尽善尽美的艺术作品。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候,对于拍摄对象都存在千差万别的拍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使摄影师举起了手中的相机。

    但这同时必然承受着来自自身和公众的压力。如必须拍摄一张用于发表的照片,那么拍摄者就必须克服自卑等其它心理障碍,必须克服拍摄环境指向性关注的压力。

    但不论怎样,在一个法律许可的环境或条件中,在合理的动机的伦理原则下拍摄,我们都应该克服这种压力,拍摄任何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而不是为这些内在或外在的压力所击倒。

采访

    摄影采访的指向性是十分明确的。摄影者的态度正是在采访中得以具体的体现。采访是一个平等的双向交流的过程。作为采访的主题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享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地位的平等,并不会因为两者社会地位,身份,着装等因素而有任何的改变。这种平等体现在对被采访对象与采访者的尊重上。

    对被采访对象的尊重,是一个平等对话,平等采访的开始。也只有在平等之下、在真诚之下,我们才可能从被采访对象那里获得有价值的东西。否则最多也只是浮光掠影式的人云亦云。没有一个平等的态度,何以来得一个平等的影像。

    就对采访者的尊重。在摄影采访中,摄影人同样有获得尊重的权力。对于公众人物的采访,经常使摄影者吃尽老拳,这时的公众人物忘却了他自身的"公众地位"是由媒体所赋予的,他只想享受这种地位,而拒绝公众的知察权的实施。成为公众人物,也就意味着在一定意义、一定程度上对个人隐私的放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这里受到了挑战。

镜头
    从纯技术的层面上讲,不同的镜头具有不同的透视感,具有不同的变形度,而不论枕形畸变还是桶形畸变。在具体拍摄时,这些镜头与摄影对象的距离也就远近不一,同时也在最后的影像上产生不同的变形。

    通过镜头产生的最后的影像。试想如果在一个拍摄主体与对象比较熟知的环境中,你纵是使用16mm镜头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你用同样的镜头在藏区拍摄一位藏民,当你将镜头贴近他(她)时,你会发现他们是那样的不自然、不情愿,而又无可奈何。你听不懂她讲,她听不懂你讲。在藏区的冬天我们经常会遇到漂亮的藏族妇女处于被摄影者所包围的困境。

    镜头的指向性、侵略性、探究性,必然决定了被拍摄对象永远处于被动地位。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为所欲为的原因。 [FS:PAGE]

社会身份的选择

    作为摄影者,在具体的拍摄中,在任何时候都面临着社会身份选择的问题。只是这种选择,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那么明显而已。
    在极端的情况下,这种社会身份的选则将成为摄影者拍摄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摄影者在这种情况下是选择作为记者(采访者)的身份,还是选择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人的身份,将直接决定此时此刻他(她)所应承担的作为不同社会身份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例如摄影者遇到事件,他是选择自己作为一名记者或记录者的身份,置身事外进行拍摄,还是选择自己作为一个社会普通的一员,出于道义,去干预事件本身。我们理论建议是:当事人(摄影者)有权选择任何一种社会身份。如果其后遇到来自外部压力,应尽早进行心理治疗。

二. 摄影作品的伦理问题

    对于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在作品的使用、保存、阐释中同样存在我们无法回避的伦理问题。
    这里所说的伦理问题,无一例外与某种意义上并不能成为一个完整自足体的影像作品联系在一起。摄影作品与许许多多其它事物一样,具有自身的弱点。摄影作品可以记录下历史的瞬间,但不可能告诉我们具体那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的瞬间。它需要在"后期"以文字的形式进行叙述。叙述作为焦点便会产生各种不同的伦理问题。

影像的断代 

    影像的意义在于对瞬间的把握;瞬间的意义在于对于影像作品拍摄时间的最后确定;影像断代的价值也就在于将影像作品本身还原于他所在的时代,进行意义的确认与判断。 

    如果一幅作品拍摄时间若被断代于一个标志性事件之前,那么他将获得显著的地位,但若被断代于事件之后,作品所反映的不过只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便毫无价值。而影像的断代依据的第一事实就是原作者的叙述。这个叙述的真伪无疑成为一个伦理问题。
    影像断代所引发的是对摄影史上摄影作品的重新认识,影像断代所引发的伦理追问便也成为对摄影史上公案的探询。

图片的挑选

    图片的挑选是摄影作品使用过程中必然的一步。同样要依赖于原作者叙述。如果在具体的图片使用中,专题中的一张照片,如果不是同一时间拍摄的,但却因为整个专题缺这么一张,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选择掩盖这幅作品的拍摄时间,同样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伦理问题。 

图片的文字说明

    现代媒体高度发展,决定了在具体的图片使用中,图片使用方式的多样性。对于不同的图片使用,决定了图片文字的不同撰写方式。

    与作为普通新闻图片文字说明形成反差与对比的是插图图片说明文字。此类图片的文字说明早已摆脱了对图片表现内容的叙述,而成为文字稿件中观点的影像化的边缘附着物。这种文字附着物既不是观点的全部,也不是图像内容的全部,因此便产生了不可回避的伦理问题。一个个、一种种与影像本身无关,或相背的意义阐释在这些图片的文字说明中出现了。 

    如果说一个在广场上坐在婴儿车里的小孩被文字说明为中国经济前途光明的话还可以接受的话,那么在草地上骑车而过的父子的图片文字说明是离异家庭的儿童需要更多的关怀,就很难使人接受了。试想想那个和睦家庭的成员看到这个文字说明的感受吧?

图片的保存

    如果说,在传统的影像时代,我们获得一张别人的银盐影像除了是赠送、拾遗,那么肯定是买的。从传统影像到数字影像的转移,影像的载体也完成了从原子到数字的转变。在数字时代,数字文件就是数字影像唯一再现体。我们所保存的数字文件,也许是为别人作其它工作的资料备份,也许是网上的下载,但都毫无疑问是最终的物质形态。这是否意味着你非法拥有别人的财产(数字影像作品)?数字影像本身就具有同一性,复制影像与原影像毫无区别,能认为是财产吗?我们需要承担伦理上的责任吗?这一切无疑还需要伦理研究的进一步拓展与探究。 [FS:PAGE]

作品素材

    摄影作品的完成,有赖于作品反映的主体或作品的原始影像素材。

    拍摄主体在摄影作品中的反映上,除了人像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以外,对于建筑、雕塑、农场可能存在著作权人、所有人的权属问题,我们又在作品中如何把握呢?

    建筑可以说是建筑师的作品,并有自身的权属,也就是说建筑本身属于一定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在摄影作品中,如何反映这些建筑,而不止与建筑师、权属主体产生纠纷,使我们值得深思和讨论的问题。

    而对于农场这些同样具有权属关系的拍摄对象,我们是否需要得到许可才能拍摄?拍摄后我们是否只能在非商业的途径使用?是否我们压根就不需要得到许可?

    对于一些合成摄影作品中,作品的原始影像素材是否能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利剑的检验,也成为摄影作品自身意义确立的立足之点。

    《太阳与人》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太阳与人》获得第15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可以说是多数评委意见的体现。这幅作品得到了评委的肯定,但始料不及的是,在作者的自述性文章中,作者明确说明,本幅作品中所使用的人体影像翻拍自一本国内出版的国外人体挂历。这一文章的发表,在广大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全国上下,以《中国摄影报》为核心展开了一次大讨论。在这幅作品中使用的是一张人体摄影作品,仅仅只是使用了人体摄影作品的一个人体剪影式的轮廓。在作者的文章中,说明了自己是使用了翻拍来获得这个剪影的,但如果使用从同一幅画面上描红绘制的人体轮廓,人们还这样对这幅作品的原始素材的使用产生异议吗?

    这中间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描红和模仿的原始素材能为人们所认同和许可吗?

    摆拍与抓拍

    在80-90年代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以摄影媒体为阵地,摆拍和抓拍的争论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这种争论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种身在山中不知山的争论,没有理论的前提,只有实务的不同和由此生发出的观点的差异。

    这场争论的结果最后因为艺术摄影与纪实摄影的明确划分,而偃旗息鼓。艺术摄影的摆拍自在不言中。但纪实摄影的拍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还存在着抓中有摆、摆中有抓的迷雾。有言道:真理向前一步就是谬误。而在纪实摄影的抓拍中,可以说向前1毫米都是谬误。向前是一个态度问题,而不是实际物理"位移"的大小。

    对于一幅或一组摄影作品而言,拍摄时态度的把握(不是尺度的把握)只能依赖于摄影者自身对伦理原则的坚持与否。纪实作品拍摄中两种不同的态度,就具体的摄影作品,有些也许能够看得出来,而大部分因为影像自身的缺陷性,有赖于摄影者的澄清。伦理的责任在澄清之前与澄清之后同样存在。

    作品的展示与使用

    摄影作品的展示与使用是摄影作品价值的一种主要的体现方式。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传播伦理方面的问题。这既存在于特殊内容摄影作品,也存在普通摄影作品。

    这些特殊内容摄影作品,一方面反映的是人:是指在摄影作品中反映的是弱势群体、受害者、受难者、恶劣环境或困境下的当事人等。一方面反映的是物:是指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如著名风景名胜、历史文物点等许多为人们所熟知的通过摄影作品可以辨别的公共场所。

    就这些摄影作品反映的人而言,也许摄影作品当时在拍摄时是合情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但摄影作品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作品,它具有凝结瞬间的特点,传播范围广,具有可反复观看,反复体味的特点。因此在不同的传播空间,不同的传播实践中会产生我们预想不到的传播效果。这也是我们摄影工作者在很多时候所始料不及的。同时,就人而言,人是社会的人,作为拍摄对象的人与其他人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在作品的展示与使用中,这些在拍摄时看似没有问题的摄影作品,在展示时很可能构成对拍摄对象或对与拍摄对象有关的人群的伤害。这种伤害,打个比方就是数年之后,去揭别人伤疤,也许在刚受伤时,他(她)同意甚至乐意将自己的不幸告诉别人,让别人来分担自己的痛苦。但时间是抚慰伤口的良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及其相关的人也许压根就不想谈起当初的伤口和现在的伤痕。一幅遇难者妻子在祭奠亲人时的悲痛万状的照片,如果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小段时间里,还具有一定的意义的话,那么在1年多后的一个艺术摄影展上见到这幅作品时,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作者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了。 [FS:PAGE]

    对于摄影作品反映的地点,如果这些地点构成公众场所,而摄影作品所反映的内容与公共安全或公众评价有关,那么如果摄影作品受众能够通过作品分辨出具体的地点,也许作品反映德只是一个偶然事件,也会将不安全等不利的评价与这个公共地点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对这些地点的信赖度,从而使公共地点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

三.摄影媒体在摄影传播中的伦理责任 

    摄影媒体在摄影的传播中担当着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在摄影传播过程中,媒体对传播效果、传播内容影响力的一种体现。

    经过分层的摄影媒体分别服务以不同的摄影受众,有普通的初级摄影爱好者;有需要进一步提高摄影水平的中等水平的摄影爱好者;有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并向专业水平靠齐的高水平的摄影爱好者;有专业的摄影师。不同的摄影媒体根据它最初的定位,或调整以后的定位,分别服务于一种或几种不同的受众群体。因此也就决定了摄影媒体在自身的摄影传播中,对这些受众,或者说摄影媒体的消费者承担着必然的伦理责任。

    摄影媒体的在自身的发展中,结合自身的定位发展起一批批自己的受众群体,同时通过摄影媒体也对他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广义的媒体的效果研究而言,在传播学中?quot;议程设置"理论、"沉默的螺旋"理论、"培养"理论、"知沟"理论,以至最近几年提出的"媒体等同"。通过传播效果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媒体本身在摄影传播手中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摄影媒体自身覆盖范围比较广,同时摄影媒体的种类单一,摄影媒体不发达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因为媒体自身在信息加工过程中把握的偏差,而在摄影受众中产生的缺陷性、片面性、结构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旦形成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摄影媒体是否再次是对这种影响负责,承担伦理的责任呢?

四.对谁承担摄影传播伦理的责任

    在我们遵循一定的原则谈讨摄影伦理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我们最后结论的得出还是要回归到对谁承担摄影传播伦理责任的问题。对以同一问题,我们承担摄影传播伦理责任的对象不同,必然决定了我们不同的行为去向。

    我们伦理责任的确定,就是确定我们的摄影传播行为会对那些群体产生影响,确定我们对那些群体负有义务。回顾以上我们所论述的内容,我们关注的有5个方面的义务:

1. 对我们自己的责任。作为摄影传播的主体,我们必须保持自身的正值,在良心的作用下,进行最佳的选择。

2. 对摄影作品的读者负责。读者观看、欣赏摄影作品,一般都是通过一定的途径付费来实现的。读者的付费本身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对他们负责。

3. 对我们所在的组织和群体负责。作为一个社会的个人,它必然属于一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在这些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中,个人得到发展,并遵从与一定的规范和准则。我们的摄影行为不可能脱离与组织与群体之外。

4. 对摄影同行的责任。对于摄影同行的责任更多的意义上体现在对相同价值标准和行为理念的认同和遵循。个人的这种责任感,同时也体现在对摄影同行的尊重与理解上。

5. 对社会的责任。这是摄影人应该产生责任的重点所在。摄影师通过自己的摄影作品,必然在传播过程中在社会的接触面上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摄影作品的巨大传播效果,我们通过摄影史的研究,是深有体会的。摄影对社会的伦理责任具体体现在摄影完成的作品和摄影行为本身的影响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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