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涛拍摄的一组骑车人在雨中遭遇大坑摔倒的照片,发表后引起广泛的争论,有称记者守株待兔等候他人摔倒,有悖社会公德;有称作者保持了一个中立的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他的做法符合职业伦理的要求。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我们想从法律的角度谈一下对这个事件的看法。 柳涛事件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平衡记者传达新闻的责任和社会公德心之间的关系,但很少有人关注到他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这一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柳涛的拍摄及发表行为是否侵害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肖像是采用摄影技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作品。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权享有专有权,该专有权指权利人既可自由处分自己的肖像权利,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肖像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肖像拥有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制作权。其中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以什么方式制作。肖像权人既可以自己制作,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他人如果想为肖像权人主动制作肖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但这一权利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主要包括:1.公众人士或者知名人士在公众场合露面,不得反对他人对其进行照相;2.参加集会、游行、庆典的群众,因其活动具有公共目的性,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进行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也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由此可见,拍摄人所拍摄的照片,如果含有以上因素,则不能称侵害了被拍摄人的肖像权。具体到本次事件,厦门记者柳涛在一个狂风暴雨的下午,等候在一个可能会有人摔倒的地方,拍下了一组可以反映社会问题的新闻照片。他的行为可以适用于上述第三条的摄影作品违法阻却事由,即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照片中摔倒的骑车人,是此次不幸事件的受害者。作为摄影记者的柳涛将此次事件拍摄下来并发表,间接促进了相关政府部门对该问题的尽快处理和解决。从大的方面来说,是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在使用他人的肖像时,新闻摄影作品有其特殊性。新闻的宗旨就在于客观真实地报道事实,柳涛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现在大家争议的都是道德和职业伦理相冲突的解决办法,其实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任何两种规则都会有冲突的发生,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始终是人类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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