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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的著作权及其归属2

2007-9-24 09:58| 发布者:| 查看:711| 评论:0|来自:商业影像

       追续权(Right of PurSult)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摄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原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追续权制度最早由法国确立,《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14条(三)也对此做了规定,我国1 992年1 2月加入了该公约。迄今,我国著作权法仍未对追续权做出任何规定。随着我国图片收藏市场和拍卖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图片市场的不断国际化,我国应对图片作品的追续权有所规定。在此过程中,摄影师以及图片代理商,特别是相关摄影行业组织和图片行业组织,应通过相应途径积极向国家建言,争取早日在我国确立作品的追续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 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怍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另外,该法第1 2条至19条对著作权归属的种种情况做了清晰的归类和说明。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拍摄者就是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亦有几种例外情况,图片的拍摄者不是或不完全是著作权人。

        1.委托创作的图片作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司聘请摄影师拍摄产品广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事实上这就是一种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 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产品广告的拍摄委托中,摄影师是受托人,而公司则是委托人。委托创作中,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的署名权是不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只能署摄影师自己的名字。当然假设图片是广告作品.考虑到广告作品的整体协调和简洁性,也可以约定不署名。除署名权不得由他人行使外,委托拍摄的照片的其他著作权内容均可通过协约进行约定。

        2,职务创作的图片作品。职务作品一般是指公民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创作的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两种情况:(1)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摄影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摄影作品,摄影师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摄影师一定奖励或提成。就影楼和受雇摄影师之间而言,摄影师拍摄的影楼人像作品,是典型的这类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影楼。如果影楼和顾客另有相反约定,则著作权属于顾客(署名权除外)。(2)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一般认为,报刊、网络新等新闻媒体任职的记者,工作期间所拍摄的图片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记者。

        3、继承或转让的图片作品。有些图片的著作权人是通过继承或承受,以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中国不少图片代理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图片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以著作权人身份进行版权登记。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1 9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单位解散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无承受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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