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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拍卖中几个法律问题的辨析

2008-1-19 10:08| 发布者:| 查看:579| 评论:0|来自:中国摄影家协会

 2006年底华辰影像拍卖的成功运作让许多人对中国图片市场有了更多期待。在这种热烈的氛围中,我们应该意识到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图片市场首先要熟悉市场规则。对于摄影师来说,需要重视的除了进入市场的一些程序性和技术性的规则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与图片市场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照片拍卖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多的,一般来说可能集中在物权、著作权、肖像权等问题上。关于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 很长时间以来我们看到,凡涉及摄影作品肖像权的法律纠纷中,绝大部分的官司都以摄影师败诉而告终。这为许多摄影师敲响了警钟,以至于一位很有名的摄影师在接受采访时,放出这样的狠话:“只要照片中有人物就一定要签署肖像权授权书,连亲爹亲娘也不例外。”
 摄影作品中的肖像,是被摄者(法律上称为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反映着被摄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肖像可以是普通的人像照片,也可以是艺术摄影作品,而肖像权是被摄者(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包含着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公民的肖像权主要表现在肖像制作的专有权和肖像使用的专有权两个方面。公民的肖像享有专有权,即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及对于肖像的制作专有权与使用专有权。这种肖像的制作专有权表现在:
 1.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摄影或其他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允许他人通过摄影或其他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
   肖像的使用专有权表现在:
 1.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与财产上的收益。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无偿或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被摄者(公民)对自己的肖像除了享有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外,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毁损、玷污。当公民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自己的请求得不到满足时,肖像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目前,国内在摄影作品的肖像权问题上产生的法律纠纷已经很多,侵权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2.以侮辱等非法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3.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范围。
 4.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期限。
  在新闻摄影、报道摄影中还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就是说,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比如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各级领导人外出考察、参观的照片;著名学者的演讲;运动员比赛的图片都属于这类。
  另外,为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构成侵权。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仅限于有限的几种情况,我们在探讨建设图片市场时绝对不能忽视肖像权这个问题。目前,我们进入图片市场参与拍卖的照片很多都涉及到特定时间、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物图像。这些历史照片在拍摄的时候,是不是获得了肖像权人的同意?进入拍卖公司是不是经过了肖像权人的许可?这些都是问题。特别是那些特定时期的历史照片,很多人依然健在,他们似乎不会希望自己在特定时期的表现被再次暴露于大众的眼光之中,他们似乎也不会允许自己的形象被当做拍卖品。就拿李振盛拍摄的《虔诚者》来说,如果照片中的主人公与摄影师和拍卖公司打官司的话是一定能够胜诉的。
  解决肖像权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与被摄者签署一份《肖像权授权书》,明确肖像的使用范围。得到了肖像授权的图片才能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关于照片的著作权与物权 在图片市场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图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起着很大的作用。对于摄影师而言,想要让摄影作品进入市场,首先必须保证自己对于准备出售或者拍卖的照片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这一点几乎是毫无疑问的。对于照片的拍卖市场而言,我国的《拍卖法》更是明确地规定了“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法》第六条)同时,“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法》第二十七条)也就是说委托拍卖照片的人应该拥有照片的物权,并且有责任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但是,对于照片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而且涉及到照片本身的著作权问题。 [FS:PAGE]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是指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一种精神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属于作者专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根据《著作权法》,涉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著作权人对摄影作品享有使用、收益、转让的权能,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拥有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权利等多种使用权,同时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或者全部、部分转让这些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有些摄影师看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拿去拍卖很是恼火,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其实,如果当初摄影师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照片转让给了别人,那么这幅作品的著作权确实依然属于该摄影师所有,但是就这张照片本身来说,著作权不能对抗物权。该照片现在的所有者完全可以将该照片展览、拍卖,当然这是建立在合法取得该照片的基础之上的。
  摄影师本身是照片的所有权人,他因各种不同的缘由把作品交给某单位时是否放弃了照片的所有权呢?这要根据当时的规则来确定。如果交给某单位时已经放弃了所有权,那么接受作品的单位就有权利处分这些照片。最终买这些照片的人自然也就是该照片的所有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摄影师作为照片的所有权人,他把作品交给某单位时没有放弃照片的所有权,接受单位没有权利处分这些照片的话,这些照片被没有处置权的单位转手卖给了其他收藏者,那么就有两种情形出现了:
  第一,假设收藏者不知道这些照片的所有权是归作者所有,不知道某单位没有这些照片处置权的话,那么他就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此时,摄影师没有权利向收藏者索要自己的照片,但是摄影师可以向没有处置权的单位索取赔偿。
  第二,假设收藏者知道这些照片的所有权是归作者所有,知道某单位没有权利转让这些照片的话,那么他尽管支付了费用,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并不保护他的权利。摄影师有权向收藏者索回自己对于照片的所有权。怎样证明他知道呢?可以参考他当时发表过的言论等等。
  当然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有点儿复杂,这里面还可能有诉讼时效等问题,而关于某些特定时期的具体案例更是复杂。关于照片著作权的追续权 所谓著作权的追续权是指,如果当初著作权人以非常低的价格卖出了作品,该作品的所有人如果再次出售该作品获得利益的话,那么著作权人有权分享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在不同的国家,规定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于艺术作品的追续权。也就是说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取一定比例的权利。即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以前是不承认追续权的,但是目前英国已经开始承认并实行了这一制度。目前在美国还没有追续权的规定,这也是美国文化艺术品市场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中国的著作权法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许多法律专家呼吁增加追续权条款,但是至今我国法律依然没有此项规定。因此,目前在我国,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师一旦将作品销售,就不能再从摄影作品的增值中获得收益了。 [FS:PAGE]

秘密乐园———后窗 吴小军 摄
 顾铮认为吴小军“从摄影的角度来确认中国历史文化心理,他的影像有着一种历史与寓言的复调结构。”

  这幅照片在2006年华辰秋季拍卖会上拍得2.2万元。关于摄影作品拍卖应该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为了完善图片的拍卖市场,摄影师、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把握影像拍卖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我国的《拍卖法》对于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参与影像拍卖的各方都应该熟知这些规定。
  对于拍卖人而言,法律明确规定,拍卖人是要取得相关拍卖资格的。《拍卖法》对于拍卖人设立的条件有严格规定,没有取得拍卖资质的企业组织是不能进行拍卖活动的。比如我们有些机构在摄影活动期间擅自组织的拍卖活动很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同时,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法律还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这些都是拍卖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委托人而言,有责任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果委托方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或对拍卖标的权属有缺欠的,应赔偿由此给拍卖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有些拍卖活动中,一些委托人希望通过虚假的竞拍来提高自己的身价,这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对于竞买人而言,应该熟悉拍卖程序,比如《拍卖法》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这些都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相应规定。
  对于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买受人而言,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活动本身涉及各方利益,在拍卖活动进行前,就应该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比如委托拍卖合同,法律规定应当载明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依照法律来解决。
  发展和健全图片市场是每一个摄影人的期望,但是图片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该建立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之上,否则就不能按照正常的轨道去运转。在图片市场发育初期暴露出来的问题会比较多,这可以说是图片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们的出现正是我们不断反省和建立图片市场秩序的契机。□王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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