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南快报报道,去年年末,福建省福州市,有一名年轻女子裸体慢慢走进冰冷的河水中,许多围观群众不仅不及时施救,还纷纷拿出手机拍摄。幸亏警方及时赶到,救了那位女子,可就在女子刚被拉出水面时,还有几个人喊着“快拍,快拍”。对于这种集体拍摄行为,有市民认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有律师认为,若只是纯粹拍照没有传播,也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且按下这样的拍摄行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不表,笔者要问的是,为什么公民的拍摄意识猛增而救人意识大减? 当然,如果人们争先恐后地跳进河水救人也很难想象,毕竟要考虑自己身体的承受力和游泳技术等因素,但要是不仅不去帮忙救人,还怀着猎奇心理去拍摄,就不能不值得思考了。 在数码相机逐步普及,手机也可拍照的今天,摄影不再是神秘的事情。人人都可以来拍摄,从伦敦地铁大爆炸案等突发事件开始,又诞生了“公民记者”等全新事物,无处不在的影像让每个个体都享有了用影像记录见闻的权利,也诞生了更多引发争议的拍照事件。知道用影像记录自己的见闻,无疑是意识的觉醒,但这种意识如果应用不得当,就会引发道德伦理层面的质疑。在新闻摄影记者的层面,先拍照还是先救人的讨论曾不绝于耳,也形成了一些共识。但对于普通的公众来说,谈职业操守等很不现实,顶多只能像律师所说,从道德上予以谴责。 很显然,公众肯定不像职业摄影记者一样,已有相应的思想上的约束,这种遇上什么事儿先拍摄下来而不管有无危险、合不合情理的意识和做法,是否与公众的猎奇心理有关? 无论是职业摄影师也好,还是普通影友也罢,遇上类似事件会不会因这样的拍摄意识而引发社会公德事件呢?在摄影公众化的时代,有关影像伦理道德的知识普及是否有些落后于影像技术技巧的教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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