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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摄影界热点事件法律盘点 [侯建江]

2011-1-2 16:31| 发布者:| 查看:600| 评论:0

小版权引发大事件
——2010中国 摄影界热点事件法律盘点

侯建江


回放:
    2010年1月11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发表声明:桑玉柱将无法真实体现摄影家个体创作水平及风格的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以个人名义申报,使该组作品得以进入评选并获奖,决定取消其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2010年 8月14日,2010全国摄影艺术展览组委会发表声明:作者侯谢在制作《明天的现实》作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素材未得到合法授权,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决定取消《明天的现实》金质收藏作品资格,侯谢的另两幅入选作品《梦魇》和《哀怨》存在同类问题,一并取消。
    2010年8月,第18届金镜头暨华赛中国作品年度最佳新闻 照片《挟尸要价》激起了公众对这种社会公德缺失行为的强烈谴责以及对照片内容真实性的争论。8月23日,“金镜头”组委会经调查认为:《挟尸要价》的新闻是真实的,不存在造假问题。
……

思考:
    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因摄影事件而引发的风波先后多次成为国内各大媒体所关注的焦点,一度演变成为公共事件,这在近年来的传媒界和摄影界是罕见的,其中各路媒体对“金像奖事件”的评论规模和报道频率在中国百年摄影史的发展历程中更是绝无仅有,“共同创作”这一版权概念所蕴含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业界对摄影创作方式的广泛讨论和深入解析,国家版权局8月份先后两次召集相关媒体就如何正确报道版权热点事件进行专项研讨。

分析:
    和 一贯主张“私权神圣”的西方法律思想相比,拥有4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文化史的中国历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直到清末的法制改革,在中国才出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萌芽和中西方法律文化体系的接轨,出现了中国首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而标志着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现代版权制度在中国大陆也才刚刚走过了20年的历程。
    版权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其特有的可复制性能为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和一般意义上的“物”相比,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掌控相对困难,尤其随着当今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版权产品更容易被他人无偿获取而对权利人带来直接损害。对版权的保护不仅需要借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社会公众的自觉性。
    在金像奖评选中,桑玉柱涉嫌使用他人作品申报,最终被取消获奖资格。但其书面陈述称此四幅作品系与本省摄影家孟铁、温波共同创作,孟铁和温波二人也以书面方式向组委会说明上述作品为共同创作,否认桑玉柱使用上述作品为“盗用”或“剽窃”。尽管业界很对人对此表示怀疑,甚至引发了摄影界对“共同创作”的热议,但这一说法从理论上是成立的。
    从立法上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见,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二人以上是可以成为一幅摄影作品的合作作者的。
    在司法实践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就曾经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北京三名摄影师共同拍摄,其中两人为拍摄创造了前期的条件,比如拍摄场地的选择,拍摄对象的选取,但最终的拍摄行为是由另外一人登上水塔顶部独立完[FS:PAGE]成的。三人之间由于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在确定三人是否构成共同创作时,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摄影作品而言,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是拍摄者智力活动的体现,故实际完成拍摄操作的人才是摄影作品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没有参加作品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它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鉴于争议双方均确认涉案摄影作品是由其中一人完成拍摄的,其他两人均未登临水塔顶参与拍摄。在该摄影作品的拍摄过程中,其中一方仅提供了胶卷及联系进入拍摄地点,但并未到达实际的拍摄点(水塔顶部),即没有参加该摄影作品的创作。……认定共同创作不能成立。”
    由此看出,在判定摄影作品是否构成共同创作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要有共同的创作过程,具体包括“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那么如何理解拍摄创作行为呢?作为一门瞬间艺术,拍摄行为仅仅指按下快门的那一刹那么?当然,按下相机快门的瞬间确实重要,但在按下快门前对各项数据的选择和调试也构成了对一幅摄影作品的创作,所以“谁按快门就是谁的”这一说法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某位法官在研讨会上讲到的那样:“作品在创作之前可能会有人指导、会有建议、创意等,但这不是著作权法创作的范畴。根据与作品的“紧密”程度而言,这些行为与创作相比较,应该是由远而近的。至于到了何种程度才进入了“创作”这个范畴,也即能认定为创作?我想,应该与作品的类型相关。摄影艺术是“瞬间艺术”,是审美与技术的结合,这是它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显著区别之一,因此,对摄影作品的创作的认定可能要更严格,收的会更窄一些,指导、建议、创意等行为不宜认定为是在创作。那么,是不是就严格到了谁按快门谁才是作者的程度?这也不尽然,因此,摄影作品存在合作创作的可能,也可能存在合作作品。”
    当然,对本次事件涉及的当事人究竟有没有进行共同创作而产生的疑问,是另外一个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只要合作者对共同创作的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桑本人确实没有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中来,任何第三人是无权否认共同创作而主张桑玉柱侵权的。
    共同创作牵涉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具体创作细节的认知和判断,给公众提供了充分想象的空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金像奖事件对此引发的热烈探讨带来了摄影人对版权问题的深度思考和对摄影创作方式的重新审视,无论如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就全国影展事件而言,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相对简单,就是一个对他人作品进行再利用的问题,判断侯谢的行为是否有瑕疵关键要看其使用他人作品前是否取得了合法授权。法律对艺术家利用他人成果进行再创作的行为都是持鼓励态度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繁荣。我国著作权法就规定,利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完成的作品同样享有版权,但前提是要取得原作者的同意。比如将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将摄影作品以油画的方式进行表现等,都构成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改编。当然,改编后的作品也必须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原作基础上的二次创作部分要有一定的创造性,仅仅对原作进行简单的加工和修改是无法满足二次创作的要求的。
    目前市场上有些摄影机构制作发行素材盘,经营单位在[FS:PAGE]使用这些摄影素材前一定要审核其授权的真实性,摄影人购买这些产品时也要拒绝盗版,以避免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带来一定的麻烦。侯谢就是因为购买了盗版光盘而无法取得真实授权,由此造成获奖作品侵权而丢掉了金奖。

展望
    近年来,中国已经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相机市场,同时也是摄影作品的创作大国和各类大型国际摄影活动的主办国,国内举办的一些摄影赛事先后跻身于国际品牌活动之列。摄影正以其日益大众化的创作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群众以非凡的热情加入到摄影队伍中来。
    然而,起源于欧美的版权制度传入我国的历史不过百年,其中所涉及到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规则在中国仍未普及,因摄影版权纠纷引发的公共事件频频见诸于报端。一方面,这是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不仅源于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东方传统文化习惯和当代版权法律制度相冲突的产物,同时也彰显了版权知识宣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的摄影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大发展,这个过程中,很多关于法律法规不能忽视,国内的各类摄影组织在引导摄影文化科学发展方向上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用,公共媒体在这一进程中也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互交融将不断加深,版权概念也将进入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一定能够通过类似的热点事件加深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和理解,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版权制度也一定能够在促进中国摄影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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