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和以往大不相同,数字文件取代了原始胶片,通过数字扫描技术,一件摄影作品可以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传至互联网,瞬间传遍世界各个角落。面对海量传播的摄影作品,经营者为获取合法授权也一筹莫展,同时,作者更为如何依法维权而举步维艰。由于新技术的涌现而出现的供需两难的困境必须借助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集体管理组织的高效运转来得以有效破解。
为了推动广电、文化和人民群众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允许这些主体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使用已发表的摄影作品,从而降低了作品使用成本,极大地方便了使用者。法律同时要求这些单位或组织必须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特定主体获取授权难的问题,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必须由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摄影人的这种稿酬请求权。 广播权已经越来越成为摄影人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如今,大量的摄影作品以其独有的视觉冲击力被一些电视栏目所使用,甚至国内的一些电视连续剧大量使用摄影作品作为片头,比如之前热播的《天地传奇》、《狼烟北平》等,均使用了摄著协会员的摄影作品。在国外,广播权每年能为作者带来巨额收益,但通常都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中行使。努力实现摄影人的这项权利无疑也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今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月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实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内的电台、电视台必须就其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与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相应报酬,或者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支付稿酬。 追续权是包括摄影在内的视觉艺术品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视觉艺术品被转卖时,作者或其继承人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收益。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梵高的画作,其作品首次出售时的价格极低,但在当今的拍卖市场却价值连城。欧盟2001年通过的《追续权指令》规定:成员国应当为包括摄影在内的原创视觉艺术品的作者规定追续权,但适用对象仅限于由作者亲手制作的原件或者由作者编号、签名的限量版作品。《指令》还规定了作者从转售中收取版税的比例:转售价低于5万欧元的,为4%;在5万至20万欧元之间的,为3%;在20万至35万欧元的,为1%;在35万至50万欧元的,为0.5%;在50万欧元以上的,为0.25%。版税总额最高为12500欧元。在欧盟,只要对符合条件的视觉艺术品以超过3万欧元的价格进行转售,转售者都应直接或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作者支付版税。根据该法律,梵高的继承人可以从拍卖所得金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当前国内艺术品收藏热潮方兴未艾,很多拍卖行都设立了影像作品专场,已经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今后应该积极推动我国的视觉艺术品追续权立法,使包括摄影在内的中国视觉艺术品的权利人从作品的转卖环节中获取应有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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