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管理”有别于“摄影版权代理”---[侯建江]

2011-6-9 16:06| 发布者:| 查看:766| 评论:0|原作者:侯建江|来自:中国摄影家协会

中国 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国内唯一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2010年初以来,已经成功地为众多摄影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挽回了经济损失。近日,摄著协又向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北京彼案青滩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会员摄影作品的行为主张5万元的经济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开展的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这和一般意义上的图片代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有关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登记机关为民政部。我国目前对此类权利人组织的设立采用的是核准制,必须要经过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审批。而一般的图片代理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商业机构,其设立采用的往往是登记制,凡符合公司设立有关规定,均可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二者所开展的业务完全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一模式起源于欧洲,根据国外同类组织的经验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管理作者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就音乐作品而言,词曲作者依靠个人力量很难面对海量的使用者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大量使用音乐作品的经营者来说,向众多作者获取合法授权也是难以完成的任务。正是面对这种供需两难的困境,才出现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管理音乐家的广播权、表演权、放映权,每年向电视台、广播电台、卡拉ok歌厅统一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以一定标准分给会员。
    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对版权(著作权)代理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相得益彰,不存在相互替代和竞争。
    三、两种情况下作品使用费分配方式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收费、分配标准是统一的,对所有的会员一视同仁,会员能够分得的稿酬数额完全取决于其作品被使用次数的多少。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可以根据不同被代理人的意愿以及作品的知名程度等制定不同的交易价格。因此,国外一些大牌的作者由于担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为其收回可观的作品使用费而不愿加入,或者只把某项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
    四、两种情况下经营者获得的回报是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只能从收取的稿酬中留取少量的管理费以维持正常运转,其余的数额都要分配给会员。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目前制定的分配比例是2:8,即每年收取稿酬的80%都要转付给会员,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还要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但是对代理人而言,他向被代理人收取的报酬完全依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他人无权干涉。
    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目前的工作已经从筹备、成立转到作品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上来,然而,由于立法上的限制,我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比较适合开展的业务还仅仅局限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稿酬收转。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加强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进步,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一新兴的维权模式一定能够在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摄影文化事业的发展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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