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著协与人教社签约后的专访

2011-9-14 11:43| 发布者:g562211| 查看:689| 评论:0|来自:中国摄影报

摘要:编者按:在第十八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事隔十年将首次履行法律规定、大批量支付摄影作品的使用稿酬。协议的签署在出版界、文化 ...
 编者按:在第十八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事隔十年将首次履行法律规定、大批量支付摄影作品的使用稿酬。协议的签署在出版界、文化界引起了反响。这个协议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将产生怎样的积极意义?对教科书编辑和出版机构履行法律付酬义务将有怎样的影响?它与广大摄影家的切身利益又是怎样的关系?就这些问题,本报采访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

    记者:在第十八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开幕式当天,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这个协议为什么要选择这样的场合签署?

    林涛: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是我国每年都要举办的国际性图书出版和交易盛会,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出版机构都要组团参展,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图书出版和贸易机构都要前来参加,选择这一时机签署合作协议意义深远,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出版业在遵守法律严明法规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同时也表现出我国版权保护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记者:什么叫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

    林涛:我国在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时并没有“法定许可”规定的内容,这一规定是在2001年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的,之所以增加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规定,是为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使这一关系到民族兴旺、国家昌盛的事业在各行各业的支持下得到健康发展。人们知道我国《著作权法》的法理原则是先授权后使用,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形式使用摄影作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著作权法》增加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其实质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在教科书中使用已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但要尽相应的义务,如《著作权法》中表述的“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事先不经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记者:这一协议的达成和启动,对广大摄影人来说会有怎样的实惠?

    林涛:有关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自2001年颁布至今已有10年时间,它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至今还有一些教科书编辑和出版机构对贯彻和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存在着认识不足、行动不利等情况,尤其对摄影和美术作品的署名和付酬做得不够好。在这次签约的新闻报道中所讲的“首次、大批量向摄影著作权人支付版税”就足以说明以往的付酬工作不很理想。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保护摄影著作权的组织,自2008年底成立以来,首先把贯彻和落实《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把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作为切入点,集中力量与教科书出版社进行沟通和谈判,力推落实《著作权法》,尽快实现广大摄影家的获酬权利。

    记者:使用费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代理收取后,怎样转付各位权利人?

    林涛:正像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在签约仪式上所讲,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作为中国唯一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着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严格按着《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把从教科书出版社收取的版税转付给相关的摄影著作权人,而转付的重要依据是要根据人民教育出版社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依据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分配。同时,摄著协也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这其中包括广大摄影著作权人对摄著协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尽快使相关著作权人得到稿酬。

    记者:此协议与以往人教社向其他集体管理组织付酬标准有否不同?

    林涛:有。摄著协与人教社这次谈判有关付酬标准和支付周期在整个谈判进程中最耗时间、最费精力。不过这次与人教社达成的协议应该说是比较乐观的。之所以乐观是与以往相比付酬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接下来的工作还比较繁重,教科书中使用图片的总量还有待双方最后确认。

    记者:是否所有作品被采用于教科书的摄影人都能获得使用费?

    林涛:是的。“法定许可”规定虽然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了一些限制,但署名权和获酬权依然存在。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要付酬这一点不能含糊,而具体到协议中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人教社已经向相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过稿酬的,不在这个协议约定之中。另一种是人教社还没有向相关摄影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才在协议中体现。

    记者:摄著协曾经就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的相关情况开展了充分的调研工作,那么目前教科书中使用绘画、摄影等作品的情况如何?

    林涛:应该讲,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这次对教科书使用摄影和美术作品的调查,是多年来规模较大、涉及面较广、工作较细、统计出被使用的作品数量最多的一次。为了把调查工作做得真实、准确并结合我们在欧洲学习和考察中得到的经验,我们首先进入图书市场,把市场上能够买到的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类高中教科书全部买下。除此之外,还在北京走遍了教科书出版社的书店和读者服务部,访问了一些基层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尽一切可能收集教科书。之后,我们对收集到的教科书进行量化统计,分析使用摄影作品的情况、数量和使用规律。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类高中教科书使用了大量摄影和美术作品,数量之多、使用之广泛表现在教科书的各个学科以及册册课本之中,这个数量远远超出了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在教科书中使用的数量。还有就是署名工作做得很不理想,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一点我们也深感遗憾。

    记者:摄著协为什么选择首先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这一协议?

    林涛:人民教育出版社是我国最大的教科书研究、编写和出版基地,在新中国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建国以来,人教社先后研究、编写、出版了10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出版各类教育图书4万余种,发行总量逾600亿册。选择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第一个合作单位,这在全国教科书编辑和出版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人教社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落实《著作权法》“法定许可”规定也有着良好的基础。正像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在签约仪式上所讲:希望其他的教科书出版社也能够像人教社一样主动履行自己对权利人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在保证教科书编写质量的同时,保证教科书内容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段话已经说明此次签约对接下来摄著协与其他教科书出版社协商执行“法定许可”法律规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记者:为了顺利达成这份协议,摄著协进行了哪些工作?

    林涛:做了很多工作,包括调查、统计教材使用情况,分析、梳理问题,研究谈判细节。这是一项大劳动量和高强度的工作。摄著协成立不久,人员少、经费少,我们既要求高质量的工作,又要考虑节约工作成本,真的很难。为了把教科书统计尽量做得详细和准确,盛夏酷暑我们的同志先后累倒,我们这种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状态赢得了人教社的尊重和理解,才使得双方谈判能够达成一致并最终签署了付酬协议。

    记者:此次《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的签署,有着怎样的意义?

    林涛: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得到了有效执行。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颁布10年来,没有兑现摄影著作权人的付酬,这不能不说相关单位和人员还严重缺少法律意识,不能不说我们的机制还有待完善。国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是要用科学的机制保证《著作权法》得到有效执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建立创新型国家而制定的长效机制,保护好著作权就是保护国家文化的软实力。从宏观讲这个意义更加深远,从对摄影家的实际意义讲,协议的签署开启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摄影作品付酬的新途径。

    记者:此次签订的协议仅限教科书中所使用的摄影作品,摄著协今后是否有计划进行其他种类图书的使用费收转工作?

    林涛:教科书“法定许可”与广播权“法定许可”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它不适用于一般的图书编辑和出版。也就是说其他出版物没有教科书享有的这种待遇,要使用摄影作品必须依法取得授权。但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保护广大摄影家著作权的组织,这是法律赋予摄著协的职责。摄著协除强力推进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工作外,还肩负着摄影著作权人和摄影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要使会员的作品得到广泛的使用,方便使用者得到合法授权的摄影作品,这些都是摄著协的业务工作。我们在开展这些工作时,得到了全国广大摄影家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衷心感谢全国摄影人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我们会以你们的期待为动力,依法把摄影著作权保护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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