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传播下的版权纷争[侯建江]

2012-1-2 12:52| 发布者:cphoto| 查看:996| 评论:0|来自:中摄论坛

摘要:更多见【专题】应战新媒体传播时代:http://www.cpanet.cn/cms/html/2011nianzhuanti/2011niandurecizhiyingzhanxinmeitichuanboshidai/index.html 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的普及,我们在维权过程中深刻体会到现行著作 ...

     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的普及,我们在维权过程中深刻体会到现行著作权法在应对当前摄影版权乱象时已经明显滞后了。
    我们先看一看我们最近处理过的案例,给大家一些直观感受。这幅作品的作者是袁均,该作品创作于1997年,并获了奖。这是23集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播放过几次,片头使用了袁均的这张摄影作品,制作单位利用技术把静态的摄影作品变成了动态的片头,这个事情目前已经圆满解决。还是这张作品,被用在《狼烟北平》的片头。这部连续剧是44集连续剧《神探狄仁杰传奇》,同样使用了他的作品,使用单位都是使用数字后期制作技术。同样的这幅作品还被制作成菜谱,被北京某餐饮公司使用。




    这是湖南摄影师欧阳星凯的作品,被用在雅虎网上,被使用了34张,而且在MSN网站上也出现了这些作品。这幅作品是摄协李前光书记1992年拍摄的代表作,被中国移动手机报未经许可放在了他们的网站上。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现象已经非常泛滥。主要原因我们认为,侵权的成本与以往相比大幅降低,同时我们认为现行著作权法补偿的机制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下,所以侵权行为在近期非常普遍。我们在维权过程中也感觉到,如果著作权法不进行完善或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整个摄影创作,包括相关产业的发展。我想结合我们的维权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在新传播环境下如何对数字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认定。按照现有的法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对于出版过的作品可以由署名作为依据,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可以根据底片的合法持有作初步判定。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这比较有操作性,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没有发表的数码摄影作品来说,著作权的归属判断就出现问题。因为数字文件有可复制性,和传统胶片相比来讲没有唯一性,所以必须借助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认定,这就大大增加了司法的成本。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过这类的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数字光盘,法院无法仅仅根据光盘来判定原告是著作权人,如果原告是提供原始的底片,就相对容易一些。所以比较完善的办法是建立有效的版权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最近下发了一个通知,要不断完善版权登记的工作,所以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下,作为著作权人应该有法律意识,自己认为比较满意的作品要有版权登记的意识,因为这是当前数字环境下能够确定数字作品著作权比较简便的途径。 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技术被应用在这方面,比如说时间戳技术,这项技术曾经在医药领域进行过推广。但这一技术在摄影作品版权归属上的证明效力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我们还在关注。
    第二个问题,著作权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能不能有所突破?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是先授权、后使用。但数字时代严格执行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对于海量作品使用者来说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数码影像变得普及之后,摄影作品的创作量远远大于以往,同时摄影传播范围与以前大不相同,门户网站对作品的使用量非常大,而且要便捷,但现行法律的授权模式无法满足他们的这种使用方式。在国外的做法是授权相应的机构统一发放授权,尤其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发放授权,但我们现有的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涉及,只是在教育领域对教科书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统编教材的编辑者,他可以事先不取得授权而直接使用这些作品,但这个规定仅仅限于义务教育。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个制度的创新我觉得也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
    第三个问题,现在出现了博客等个性化特征非常明显的个人媒体,在个人媒体当中大量使用了摄影作品、文字作品,如果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使用方式属于个人使用,对于个人使用,著作权法有一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也不必支付报酬的”。这是1991年著作权法的内容,这条规定的出台是基于个人使用往往出于非营利性目的,非营利性基本上不必承担很严重的侵权责任。但在新的传播环境下,这样的规定已经滞后了。因为现在博客等已经非常普及,大量的博客无偿使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北京市海淀区曾经审理了一个博客侵权案,跳水教练于芬引用了内蒙古出租司机的博客文章,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这种使用应该是可以免责的,但北京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却判决于芬败诉,这个判决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有所冲突,这就是当前数字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
    第四个问题,针对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维权新问题,有没有一个非常好的模式、机制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呢?我们认为,尽快在我们国家建立、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是来自于国外的,最近我们国家先后成立了这样的机构,包括电影、摄影、音乐,很多人不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其实就是由某一组织集中行使权利,尤其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很难由个人有效行使的。因为作品传播范围之广,个人维权很难实现。对于网站经营者来说,获取大量的授权维持网站的经营也不容易,集体管理就起到了这样的桥梁作用,可以很好解决授权问题。一方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作品的传播,这是互利共盈的局面。
    但现在的著作权法存在着滞后的内容,影响了维权的实践,所以我们迫切希望未来的著作权法能够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维权实践进行完善。今年7月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了,我们也会把新传播环境下维权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做相应的反映。我们希望著作权法能够针对我们当前遇到的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能够更好地维护摄影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促进摄影文化事业的发展。
    我今天就讲这么几点,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向我提出。谢谢大家。摄影版权保护是大家非常关心的,在去年金像奖和今年的国展和国际影展评选中都有很多投稿者因为版权问题被取消了版权资格,有一些都是金奖作品,所以摄影人有一定的版权常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曾璜:我提一个问题,有时候在版权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它确实保护了摄影家的合法权益,但是他在另外一个方面,双刃剑的另外一头制约了摄影文化的发展。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举一个例子,不知道咱们有没有参与,4月份我们有几个人大代表提出了著作权追诉权议案,实际上这个东西推完以后保护了一批摄影家的权益,但牺牲的是整个摄影市场,摄影市场以后没法玩。为什么?中国之所以能够取代英国成为第二大艺术品交易市场,最大的原因就是因为英国和欧盟实行追诉权,中国摄影市场还没有起来,第四版有艺术品著作权的追诉,中国的艺术品市场基本就死掉了。所以还要平衡两方面的东西,我一直想写文章把这两个东西阐述一下,但我想着可以私下交流,今天算是直接交流了,我们很快会写一个这方面状况的介绍。因为我的实习生正在英国学习,他曾经写过这方面的论述。
    另外有一个例子,中国影像第一次拍卖的时候,吕厚民联合七位摄影家状告华辰拍卖的事情。这个事情到海淀区法院,最后海淀区法院驳回摄影家吕厚民和七位摄影家的请求,如果不驳回的话,不仅是中国摄影拍卖要完蛋,可能整个拍卖市场都会受到影响,所以我跟你交流一下这个问题。
   侯建江:国际和国内都有一些意见认为版权保护不能过分,甚至有些言论提出要取消版权保护。法律追求各方利益要达成平衡,如果某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有可能制约某一领域的发展,立法机关就会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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